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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4 頁-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左列人員,免申領非醫用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一、各中等學校之教員及在教員直接監督下之學生,在學校內從事未滿3.7×10九次方貝克(一百毫居里)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免予管制量一百倍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未…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許可者,應於預定製造日期六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證件。二、產品構造、圖說與其發生游離輻射之原理及設備…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三、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四、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五、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停止運轉之生產製造設施之再使用或再運轉,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前條第一款情形為合格人員證書及在職證明。二、前條第二款情形為輻射…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永久停止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或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如下: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將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
- 行政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二、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或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核子反應器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運轉執照、核子燃料貯存設施運轉執照之…
-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護服務相關業務,係指:一、輻射防護偵測業務。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三、輻射防護訓練業務。
-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
-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款業務,係指下列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一、醫用X光機。二、醫用直線加速器。三、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四、醫用鈷六十遠隔治療機。五、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六、非醫用櫃型X光機。七…
-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5-1條 本辦法所稱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內容如下:一、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銷售。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維修。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務內容如下:一、輻射防護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三、鋼鐵建材輻射偵檢人員(以下簡稱輻射偵檢人員)之輻射偵檢訓練。四、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訓練。五、其他經主管機…
-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之認可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認可證:一、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二、負責人身分…
-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或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其輻射防護計畫及作業程序應製作成冊備查。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其訓練計畫及營運管理計畫應製作成冊備查。
-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或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其輻射防護計畫及作業程序內容變更時,應於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修訂之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備。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業者,其訓練計畫或營運管理計畫內容變更時,應於…
-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務者,應設置之專職人員離職,應暫停認可業務。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應設置之專職人員離職,應即補足。無其他適當人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由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報備之輻射防護人員兼任,以一年為…
-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或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使用之輻射偵測儀器,應每年送主管機關指定之認證機構校正一次,校正紀錄應保存三年。前項儀器未在主管機關指定認證機構之認證範圍者,其校正方法應報經主管機關審…
-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一月底前製作前一年業務統計表,並應保存三年。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製作前半年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X光管之銷售及庫存統計報表,並應保存三年。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
-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射防護偵測或訓練證明文件者。六、未經核准擅自轉讓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
- 行政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醫療機構使用下列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相關設施時,應設置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及專業人員或委託符合規定之相關機構,實施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以下簡稱品質保證計畫)相關事項:一、醫用直線加速器。二、含鈷六十放射性…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7條 …施輻射安全管制及督導事項。二、醫用科:(一)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劑量評估及管制事項。(二)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安全規範之規劃及管制事項。(三)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查驗登記之…
- 行政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高強度輻射設施(以下簡稱設施)之種類如下:一、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V)之設施。二、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eV)之設施。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條 …三、放射性物質:指可經由自發性核變化釋出游離輻射之物質。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指核子反應器設施以外,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五、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7條 …療機構使用經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醫療曝露品質保證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相關設施,應依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擬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醫療機構應就其規模及性質,依規定設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9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經指定應申請許可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經許可或發給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0條 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其設施之建造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運轉,應由合格之運轉人員負責操作;其資格、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1條 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2條 …申請換發。前二項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設施經營者應對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每年至少偵測一次,提報主管機關偵測證明備查,偵測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4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其所需具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准之方式封存或保管。前項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停…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5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永久停止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設施經營者應將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列冊陳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