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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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6條 …。三、核子事故緊急輻射偵測之評估及督導事項。四、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暨操作人員有關執照之核發事項。五、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管制事項。六、游離輻射場所及環境輻射之稽查事項。七、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之管制…
  2.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7條 …施輻射安全管制及督導事項。二、醫用科:(一)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劑量評估及管制事項。(二)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安全規範之規劃及管制事項。(三)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查驗登記之…
  3. 行政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下從事操作訓練,最長以半年為限。第一項人員於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前,應接受合格人員規劃之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但操作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移動式或無固定式屏蔽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時,仍應在合格人…
  4. 行政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除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並取得證明,經主管機關測驗合格後,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領核發輻射安全證書:一、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依輻…
  5. 行政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西弗。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五、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
  6.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指密封放射性物質以外之放射性物質。三、改裝: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變更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二)增加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三)增加X光機之公稱電壓…
  7.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輸入、轉讓或輸出許可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機關(構)。二、高中(職)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三、公司或其他法人。四、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五…
  8.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條 輸入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原廠輻射安全測試中文或英文結果文件。二、型錄及圖說。三、放射性物質應另檢附運送說明相關文件。申請輸入登記備…
  9.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7條 轉讓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讓與人與受讓人應共同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前項申請轉讓放射性物質,應另檢附運送說明相關文件。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
  10.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8條 輸出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前項申請輸出放射性物質,應另檢附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11.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許可證或登記備查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機關(構)。二、高中(職)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三、公司或其他法人。四、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五…
  12.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使用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一、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150kV)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150keV)以下者。二、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在正常使用狀況…
  13.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使用應申請許可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於申請輸入或轉讓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其安裝涉及屏蔽工程者,審查合格發給安裝許可;未涉及屏蔽工程者,應於主管機關發給輸入或轉讓許可後,…
  14.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0條 …屏蔽規劃。二、放射性污染物之處理措施。三、移動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防護措施。四、人員劑量之評估。
  15.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2條 領有使用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改裝時,設施經營者應於改裝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改裝許可:一、依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三…
  16.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3條 …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擦拭報告。使用應申請登記備查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於安裝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同意登記: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名稱及證號。二、相關…
  17.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5條 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設施經營者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月份之前後三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
  18.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6條 …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擦拭報告。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改裝完竣後三十日內,設施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同意登記:一、相關操作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名稱及證號。二、測試報告相關…
  19.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7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遷移新址或變更作業場所而涉及安裝或改裝者,設施經營者應分別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安裝或改裝規定申請使用許可證或登記備查。領有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設施…
  20.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0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或改裝,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高強度輻射設施應自核准安裝或改裝之日起二年內完成。二、使用前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或應申請許可之可發…
  21.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1條 …以存放場所預估放射性物質之最大持有量為之。經主管機關認可從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業務者,得依認可項目持有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22.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2條 …機關核准者。申請人應於第三十條規定期滿前三十日或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到貨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審查合格後,發給持有許可;放射性物質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持有許可:一、…
  23.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3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時所指定之項目,有登載事項變更或許可證遺失、損毀者,設施經營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補發或換發。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與原證相同。
  24.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4條 設施經營者更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X光管或加速管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更換靜電消除器X光管,不在此限:一、領有使用許可證者,於更換後十五日內檢附測試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二、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其測試報告自行留存。領…
  25.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5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需停止使用者,設施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審查合格後,發給停用許可;放射性物質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停用許可:一、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
  26.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6條 經核准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於申請恢復使用時,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但於主管機關原核准場所使用者,得免申請安裝許可。前項核准停止使用之原因為無合格操作人員…
  27.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8條 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輸出國外方式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輸出放射性物質應提送運送說明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完成出口後三…
  28.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9條 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轉讓方式處理時,受讓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經指定應申請許可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依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二、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依第七條及第…
  29.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0條 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廢棄方式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領有許可證者另檢附原領使用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30.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2條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展示許可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二、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許可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