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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14條 氧氣之廢棄所使用之閥或器具,非除卻石油類、油脂類及其他可燃性氣體後,不得使用。
  2.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15條 可燃性氣體等應於廢棄後嚴閉其閥,並採取防止容器翻倒及損傷其閥之措施。
  3.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19條 …之一之冷凍高壓氣體製造事業單位,不在此限。一、製造設備係使用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以外之氣體為冷媒氣體,限於單元型,且置有自動控制裝置者。二、製造氟氯冷一百十四之製造設備。三、試驗研究用製造設備,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准者。
  4.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23條 …於同一類:一、處理設備之處理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下時。但設有可燃性氣體之液化氣體加壓泵者,不在此限。二、使用氣化器或減壓閥製造氧氣、氮氣、氬氣或氦氣之製造設備時。三、使用氣化器製造二氧化碳之製造設備,包含使用一日之冷凍能…
  5.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5條 …氣體產生器或惰性氣槽一具(座)。十三、氣動吊重機二具。十四、可燃性氣體測定器四具。十五、氧氣測定器二具。十六、自給式呼吸器四具及備用空氣罐八套。十七、硫化氫及其他毒性氣體測定器二具。十八、廢燃油槽一座。十九、攔油索、吸油…
  6.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8條 雇主使勞工進入艙內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確認艙內可燃性氣體濃度未超過爆炸下限之百分之四、含氧量在百分之十八以上及其他毒性氣體均在容許濃度以下。二、設置適當照明。三、檢點踏梯及扶手。四、作業勞工應予適當編班,並告知…
  7.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30條 …時得在排出端加裝抽氣機排出。二、油氣清除後,應檢查艙內氧氣及可燃性氣體,保持含氧量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且可燃性氣體之測試結果,其測定器指針讀數在零之位置而不移動之程度。前項第二款之測點應於艙內垂直深度取三點以上,其最低測點…
  8.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31條 …理:一、應確實實施通風。二、人員進艙前,應測定艙內毒性氣體、可燃性氣體及含氧量。工作中及工作後亦應經常測定,並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且保持記錄。三、應使用安全工具。四、油泥、油渣及沈積物之清除應由上而下,並將其沈積於…
  9.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39條 …之工具。二、啟開油艙蓋,封閉艙內油管。三、於切割油艙時,應設可燃性氣體警報器,並於作業前測定燃性氣體之含量,使其含量不超過爆施下限之百分之四。四、於甲板或油艙兩側開設多處相對窗戶或使用通風管或其他抽風設備,以便排除艙內可…
  10.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41條 …工進入艙內前,應開啟冷陳艙蓋,並測定艙內有無缺氧、毒性氣體及可燃性氣體,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進入工作。工作中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11.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43條 …以上交互前進方式同行;進入前,應測定艙內有無缺氧、毒性氣體及可燃性氣體,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進入工作。作業中,勞工應攜帶氣體自動警報器。
  12.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48條 …形。四、督導實施自動檢查、巡視、檢點。五、督導測定作業環境中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及缺氧情形,並採取必要措施。於作業前告知安全作業負責人當日作業計畫及清艙事項。六、作業前督導檢查船上清艙設備、機具及作業環境。七、督導、指揮…
  13.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49條 …制非作業人員進入解體現場。(八)施工期間應留駐現場。(九)有可燃性氣體存在之場所,應督導隨時測定可燃性氣體之含量,如超過爆炸下限之百分之四時,應立即停工,並採取必要措施。四、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措…
  14.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50條 …。四、經常督導實施自動檢查、安全巡視、檢點。五、隨時督導測定可燃性氣體之含量,如超過爆炸下限百分之四,應立即停工,並採必要措施。
  1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1條 …措施,以防止發生落磐、湧水、高溫氣體、蒸氣、缺氧空氣、粉塵、可燃性氣體等危害。雇主依前條及前項實施確認之結果,發現依前條第二款訂定之施工計畫已不合適時,應即變更該施工計畫,並依變更之新施工計畫施工。
  1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6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有因落磐、出水、崩塌或可燃性氣體、粉塵存在,引起爆炸火災或缺氧、氣體中毒等危險之虞,應即使作業勞工停止作業,離開作業場所,非經測定確認無危險及採取適當通風換氣後,不得恢復作業。
  1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5條 …,應予支撐穩固。三、切斷電源,並拆除配電設備及線路。四、切斷可燃性氣體管、蒸汽管或水管等管線。管中殘存可燃性氣體時,應打開全部門窗,將氣體安全釋放。五、拆除作業中須保留之電線管、可燃性氣體管、蒸氣管、水管等管線,其使用應…
  1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條 本規則所稱可燃性氣體,指下列危險物:一、氫。二、乙炔、乙烯。三、甲烷、乙烷、丙烷、丁烷。四、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1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條 …由氣體集合裝置、安全器、壓力調整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使用可燃性氣體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前項之氣體集合裝置,係指由導管連接十個以上之可燃性氣體容器之裝置,或由導管連結九個以下之可燃性氣體容器之裝置中,其容器…
  2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3條 …(一)石化業廠場之歲修作業。(二)使用爆炸性物質、易燃液體或可燃性氣體從事爆破之影視拍攝作業。四、具缺氧、中毒危險之下列局限空間從事清理或維修作業:(一)污水或雨水下水道。(二)廢(污)水處理設施。(三)食品醃製或發酵槽…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07條 …混載不可時,應將容器之頭尾反方向置放或隔置相當間隔。七、載運可燃性氣體時,要置備滅火器;載運毒性氣體時,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防毒面具等。八、盛裝容器之載運車輛,應有警戒標誌。九、運送中遇有漏氣,應檢查漏出部位,給予適當…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08條 …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三、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七、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八、通路面積…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09條 雇主對於高壓可燃性氣體之貯存,除前條規定外,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不得帶用防爆型攜帶式電筒以外之其他燈火,並應有適當之滅火機具。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7條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二、蒸…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8條 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雇主依前項規定所採設施,不得裝置或使用有發生明火、電弧、火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機…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9條 雇主對於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從事熔接、熔斷或金屬之加熱作業時,為防止該等氣體之洩漏或排出引起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氣體軟管或吹管,應使用不因其損傷、摩擦導致漏氣者。二、氣體軟管或吹…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0條 對於雇主為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等作業所須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容器不得設置、使用、儲藏或放置於下列場所:(一)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場所。(二)使用煙火之場所或其附近。(三)製造或處置火藥類、爆…
  2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0條 …之爆風門或爆風孔等。九、危險物之乾燥作業,應有可將乾燥產生之可燃性氣體、蒸氣或粉塵排出安全場所之設備。十、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氣體燃料為熱源之乾燥作業,為防止因燃料氣體、蒸氣之殘留,於點火時引起爆炸、火災,其燃燒室或其他…
  29. 行政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第6條 …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安全無虞。二、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有可燃性氣體滯留,而有火災、爆炸之作業場所,未於作業前測定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或其濃度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未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