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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9條 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2.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1條 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自行負擔鑑定費用交付鑑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拒絕,並於決定理由中指明:一、請求鑑定事項非屬專門性或技術性者。二、相同事項於另案已交付鑑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
  3.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3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於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準用之。
  4. 行政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8條 …本機關長官依其權責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除載明決定機關及其首長外,並應列入訴願會主任委員及參與決議之委員姓名。決定書正本內容與原本不符者,除主文外,得更…
  5. 行政訴願法 第29條 …為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一、本訴願及訴願人。二、參加人與本訴願之利害關係。三、參加訴願之陳述。
  6. 行政訴願法 第30條 …願,應記載訴願意旨、通知參加之理由及不參加之法律效果,送達於參加人,並副知訴願人。受理訴願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前,得通知訴願人或得參加訴願之第三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7. 行政訴願法 第31條 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經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其參加或允許其參加而未參加者,亦同。
  8. 行政訴願法 第32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9. 行政訴願法 第33條 …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訴願人或參加人。
  10. 行政訴願法 第39條 訴願委任之解除,應由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
  11. 行政訴願法 第40條 …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加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12. 行政訴願法 第41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訴願機關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命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前二項之輔佐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13. 行政訴願法 第42條 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14. 行政訴願法 第46條 …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訴願人或參加人本人。
  15. 行政訴願法 第47條 訴願文書之送達,應註明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以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訴願文書不能為前項送達時,得由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
  16. 行政訴願法 第49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前項之收費標準,由主管院定之。
  17. 行政訴願法 第63條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18. 行政訴願法 第64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
  19. 行政訴願法 第65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20. 行政訴願法 第66條 …詞辯論之程序如左:一、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二、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四、訴願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五、受理訴…
  21. 行政訴願法 第67條 …、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
  22. 行政訴願法 第68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得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但受理訴願機關限定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間內提出。
  23. 行政訴願法 第69條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有專門知識經驗者為鑑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無鑑定之必要,而訴願人或參加人願自行負擔鑑定費用時,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准予交付鑑定。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
  24. 行政訴願法 第72條 …。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交付鑑定所得結果,據為有利於訴願人或參加人之決定或裁判時,訴願人或參加人得於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三十日內,請求受理訴願機關償還必要之鑑定費用。
  25. 行政訴願法 第73條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該物件,並得留置之。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或其他物件,受理訴願機關得調取之。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26. 行政訴願法 第74條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就必要之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勘驗時,應將日、時、處所通知訴願人、參加人及有關人員到場。
  27. 行政訴願法 第75條 …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一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受理訴願機關應指定日、時、處所。
  28. 行政訴願法 第76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29. 行政訴願法 第85條 …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
  30. 行政訴願法 第86條 …係確定前,受理訴願機關得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者,前條所定訴願決定期間,自該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