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
經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其參加或允許其參加而未參加者,亦同。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之。前項代表人之更換或增減,非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
- 第26條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 第27條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 第28條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訴願…
- 第29條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一、本訴願及訴願人。二、參加人與本訴願之利害關係…
- 第30條通知參加訴願,應記載訴願意旨、通知參加之理由及不參加之法律效果,送達於參加人,並副知訴願人。受理訴願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前,…
- 第32條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 第33條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人:一、律師。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四、因業…
- 第34條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
- 第35條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 第36條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 第37條訴願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訴願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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