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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通知參加訴願,應記載訴願意旨、通知參加之理由及不參加之法律效果,送達於參加人,並副知訴願人。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前,得通知訴願人或得參加訴願之第三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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