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0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4 頁
  1.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9-1條 …人之公寓大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者,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因故未能於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
  2.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0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3.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1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4.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2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
  5.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3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
  6.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4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7.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8.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7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9.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8條 …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10.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9條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11.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2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12.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7條 …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
  13.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8條 …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
  14.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9條 …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
  15.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9-1條 …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16.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0條 …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拒不…
  17.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5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
  18.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6條 …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
  19.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8條 …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20.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9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
  21.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建築物已完成登記者,依登記機關之記載為準。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有數專有部分者,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應予累…
  22.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所定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區分所有權已登記者,按其登記人數計算。但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以一人計。二、區分所有權未登記者,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圖說之標示,每一專有部分以一人計。
  23.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區分所有權總價,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時,建築物之評定標準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
  24.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前項被推選人為數人或公告期間另有他人被推選時,以推選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較多者任之;人數相同…
  25.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定報備之資料如下:一、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二、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或推選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報…
  26.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委員會決議或管理負責人以書面授權者,得由管理服務人執行之。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7. 行政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22條 …謄本方式申請者,免予檢附;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代替謄本。三、申請案件評估之性能類別、費用及擬申撥補助評估費用表。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28.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4條 …或管理負責人。但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得推派區分所有權人一人代表申請。三、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專有部分者,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四、原有住宅非公寓大廈者,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29.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助經費得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視為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文件。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文件。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原有住宅公…
  30.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8條 …設備。三、挑空部分應設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設備。鄰接挑空部分之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以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且防火設備具遮煙性者,得僅就專有部分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