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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3 頁-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4條 應行勞動調解程序之勞動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未行勞動調解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5條 暫免徵收部分裁判費之勞動事件,經撤回起訴、上訴、成立和解或調解者,當事人所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以所繳裁判費超過原應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一部分為限。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6條 勞動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法官宜隨時依訴訟進行程度鼓勵兩造合意移付調解。前項情形,得自法院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中,依個案需求酌選適當之人為調解委員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再報請法官共同行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得自轄區內地方法院聘…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82條 勞動事件,依法律移由司法事務官處理者,應以勞動法庭名義辦理之。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3條 商業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智慧財產事件或勞動事件者,應由商業法院處理。商業法院處理前項事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涉及智慧財產權部分之處理,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