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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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9條 …港區事業,逕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如發生短裝或溢裝情形,準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受託加工之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須以辦妥工廠登記之工廠為限,且其生產製造項目應與受委託項目相符。對於該受託加工貨物應設置專…
  2.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17條 自由港區事業之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得移運海(空)運快遞貨物專區,並依海(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辦理通關。前項規定由財政部關務署分階段公告實施之。
  3.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25條 …庫、物流中心貨物運入港區,港區貨棧點收貨物並確定儲位後,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訊息,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俾自由港區事業提領貨物。三、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其他自由港區貨物運入自由港區貨棧,港區貨棧憑海關…
  4.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26條 …入自由港區,港區門哨單位憑運送單核對無訛後進區。六、自由港區出口貨物經由區外裝船(機)出口者,港區門哨單位憑港區貨棧簽發之運送單核對放行訊息出區。七、自由港區運往其他自由港區、保稅區、課稅區貨物,港區門哨單位憑港區貨棧簽…
  5.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三、執行進口、出口、轉運貨物或貨櫃之監管、押運。四、查驗進、出口貨物。
  6.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17-1條 …第一項經海關核准免拆櫃進倉之貨物,如有短裝、溢裝情事,應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海關申報,不得事後申請補報。
  7.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二、出口貨物,以海關放行日為準。
  8.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時,得就加工復運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與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差額課徵之。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課稅或免稅之貨物,其出口及復運進口時,均應於出口或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
  9. 行政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事後稽核,指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以下簡稱被稽核人),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通知其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
  10. 行政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4條 海關選定事後稽核案件後,除應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被稽核人實施事後稽核外,應視案件需要,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一、執行事後稽核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被稽核人。(一)執行事後稽核之事由及法令依據。…
  11. 行政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5條 …核時,得行使下列職權:一、查閱、抄錄、影印、複製被稽核人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單據、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及對進出口貨物取具貨樣、型錄或說明書等。二、進入被稽核人之場所,調查與進出口貿易活動有關之生產、…
  12.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4條 …辦法所稱海關監管貨物,指未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經海關驗封之出口貨物、轉口貨物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之貨物。
  13.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15條 …關員監視下受載,下鎖加封,並由關員掣發貨櫃(物)運送單。裝載出口貨物者,應憑海關簽發之轉運准單或放行通知或託運單始准將貨物卸入出口輪船。
  14. 行政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貨櫃,指供裝運進出口貨物或轉運、轉口貨物特備之容器,其構造與規格及應有之標誌與號碼,悉依國際貨櫃報關公約之規定。貨櫃內裝有貨物者,稱實貨櫃;未裝有貨物者,稱空貨櫃;實貨櫃內所裝運之進口、轉運、轉口貨物如屬同一收…
  15. 行政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7條 …。四、以貨櫃裝運之進口、轉運或轉口貨物卸存站內倉庫及已放行之出口貨物裝載貨櫃提出集散站,應於例假日以外每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之內為之。出口貨物存入站內倉庫及已放行進口或轉運貨物提出站內倉庫,應在海關辦公時間內為之。但經海…
  16. 行政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9條 …碼頭專區,應劃定特別區域,用以堆置轉口之貨櫃,且不得與裝運進出口貨物之貨櫃相混雜,必要時,海關得要求加設隔離設施。但其儲位以電腦控管並提供海關線上查核,經海關核准不分區存放者,不在此限。五、轉口貨櫃卸存集散站或碼頭專區時…
  17. 行政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12條 …進口、出口、轉運、轉口之實貨櫃卸存碼頭者,按一般卸存碼頭之進出口貨物處理。運輸業者、承攬業者及集散站業者辦理貨櫃卸船、裝船、出站、進站及存站手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集散站業者應擷取運輸業者及承攬業者以電子資料傳輸分送…
  18. 行政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14條 …出口貨櫃(物)後應出具進倉證明,並立即傳送海關。以貨櫃裝運之出口貨物經海關放行後,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應向海關申請核發封條或依法規申請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由集散站業者辦理貨櫃加封作業,於貨櫃出站時列印並立即傳輸或輸入貨櫃…
  19. 行政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15條 …查,另二份密封隨同貨櫃送交出口地海關關員驗明封條正常並憑海運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裝運後,一份留存稽查或倉棧單位,另一份經稽查或倉棧單位密封後退還原簽發單位,俾與存底核對後銷案;以電子資料傳輸辦理貨櫃出站、進站及出口裝船登錄作…
  20. 行政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20條 外銷國產貨櫃於初次出口時,不論其是否裝運貨物,均應依一般出口貨物之規定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前項外銷國產貨櫃,以空貨櫃立即報運出口者,得以船邊驗放方式辦理放行裝船。
  21. 行政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21條 …貨櫃,無法立即報運出口者,應按下列規定辦理出口手續:一、應依出口貨物辦理進倉手續,將空貨櫃運存集散站集中存放,不得與其他貨櫃混合,未經完成報關驗放手續,不得隨便移動。二、貨櫃進存集散站前,由其買主或代理人填具海運出口貨物…
  22. 行政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出口貨物,包括進口貨物之復運出口者。
  23. 行政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3條 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完成訂艙手續並備齊報關單證,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向海關辦理。
  24. 行政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5條 出口貨物之報關手續,得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其向海關遞送之報單,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核簽證。
  25. 行政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6條 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貨物進倉證明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其屬僅一箱或種類單一且包裝劃一、散裝或裸裝之貨物,得免附裝箱單;其屬海關核准船(機)邊驗放或逕運船…
  26. 行政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9條 …報。每份出口報單,不得將數張裝貨單或託運單合併申報,空運併裝出口貨物得以數份出口報單共附同一託運單。
  27. 行政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10條 出口貨物之價格,以輸出許可證所列之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之實際價值申報。前項以實際價值申報者,應於報關時檢附發票或其他價值證明文件。
  28. 行政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12條 出口貨物之貨品分類號列,應依據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據實申報。貨物輸出人應配合海關查核需要,提供有關型錄、說明書或圖樣。
  29. 行政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18條 有關出口貨物之查(抽、免、複)驗及取樣,依照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規定辦理。
  30. 行政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20條 …放行通知(訊息)或經海關蓋印放行之裝貨單或託運單後,始得辦理出口貨物裝船(機)手續。前項出口貨物應於海關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裝船(機)出口;逾期者,由貨物輸出人辦理退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