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20條 法規: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0條 運輸業者應於收到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或經海關蓋印放行之裝貨單或託運單後,始得辦理出口貨物裝船(機)手續。前項出口貨物應於海關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裝船(機)出口;逾期者,由貨物輸出人辦理退關手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