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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7 頁- 司法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11條 …處分後,另受休職、降級或減俸處分者,其休職、降級或減俸,應於再任時執行之。公務員受休職處分後,執行完畢前,另受撤職處分者,應逕執行撤職處分;其休職,應於再任時繼續執行之。公務員受休職處分後,另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其降級或…
- 司法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12條 …者,其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停止進行,並自其復職或再任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11條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12條 …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21條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1條 …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四、離職後再任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2條 …辦法所稱懲戒判決,指職務法庭所為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罰款、申誡等…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4條 …司法院或法務部。二、受懲戒人為法官,且受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或撤職之懲戒處分者,應一併通知法務部。三、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處分者,應一併通知轉任職務所屬機關。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5條 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罰款之懲戒處分者,受懲戒人所屬法院…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12條 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後,另受他懲戒處分者,不執行他懲戒處分。但另受罰款之懲戒處分者,不在此限。受懲戒人受撤職之懲戒處分後,另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14條 …者,其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停止進行,並自其復職或再任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1條 …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四、離職後再任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 司法法官法 第4條 …、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曾受懲戒者,不得擔任…
- 司法法官法 第7條 …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前項法官之遴選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之事務。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
- 司法法官法 第50條 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四、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五、減少…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審議事項,定義如下:一、任免:指初任、再任及免職。二、轉任:指非具法官身分人員轉任法官。但不包括現職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政務人員。三、解職:指候補法官、試署法官之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依本法第九條第六…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曾任候補、試署法官因故於候補或試署期間離職後再任,或曾任或現職候補、試署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者,應按其已任年資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繼續候補或試署。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執行律師業務及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所稱律師執業年資…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統任命,指呈請總統任命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四條所稱法官就職時,指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法官就職時因特殊情形,未及宣誓而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再經遴選為法官、檢察官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但原敘俸級如高於再任職務本俸最高級時,敘至再任職務本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回復。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關呈請總統任命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指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回任、再任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改派實任檢察官,升任或調任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等職務。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6條 …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為準。學者專家委員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本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 司法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5條 …定期發給之月退養金,其請求權應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法官離職後再任法官,或經任命為本法第七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人員者,如於離職或轉任時已支領退養金,所領退養金無須繳回,其已結算之任職法官年資亦不再合併計算。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0條 …休職處分、辭職或請延長病假者,其服務年資中斷,並分別自復職、再任或銷假上班之日起重新起算。四、留職停薪者,其服務年資中斷,並自復職之日起重新起算。但依法應徵服兵役、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而留職停薪者,其服務年資視為…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2條 …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資格,依本辦法遴選為法官者,得轉任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5條 …應未滿五十五歲。但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者,申請轉任或再任最高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申請人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三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者,按其申請時所出具…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20條 曾任法官因故離職者,得申請再任法官。依前項規定申請再任者,以任離職前同審級或下級審法院法官為限。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8-1條 …職等為限。調任人員,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再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高於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最低職等時,依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所跨範圍內原職等任用。但以至所跨最高職等為限。
- 考試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8條 …公務員非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者,於再任公務員時,其職等核敘及年資採計比照前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