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12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二章 懲戒處分 第12條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