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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4 頁-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8條 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規規定取得煤氣事業執照,經營本法所定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換發臨時供氣營業執照;屆期未辦理或已辦理仍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煤氣事業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經註銷後…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9條 本法施行前,公用天然氣事業已聘僱之安全技術員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已聘僱之專任技術人員,得經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專案技能檢定,取得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資格。前項聘僱之安全技術員或專任技術人員,未具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二…
- 行政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供氣數量、用戶類別及各類別用戶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一。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2條 申請認可檢查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機構(以下稱檢查機構)資格,以具有天然氣或高壓氣體相關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規劃、監造、設計或檢查二年以上相關經驗,並著有績效之學術機構或非營利法人。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以下稱承裝業),指以承攬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之事業。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承裝業分為甲、乙二級;其業務範圍如下:一、甲級承裝業:承攬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二、乙級承裝業:承攬用戶表內管及表外管之管線設備工程施作,及其管線安全維護業務。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4條 …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持有配管工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三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二、乙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一)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各該級承裝業之專業人員。受僱於承裝業之專業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承裝業之專業人員。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承裝業不得僱用未符第四條資格規定之專業人員,執行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或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承裝業僱用之專業人員於執行前項業務時,應主動出示專業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1-1條 承裝業受公用天然氣事業委託辦理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管線之定期檢查,不得於辦理定期檢查之當日,以自己名義為該用戶汰換管線設備。
- 行政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3條 …傷亡、失蹤。(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未影響輸儲設備正常供氣。公用天然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二)各類災害或緊…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公用天然氣事業設立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七萬元。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延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應繳納下列規費: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二、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變動而申請換發者,免繳證照費。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民間機構依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以下簡稱認可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認可為檢查機構者,應繳納下列規費:一、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萬元。二、實地查核費:每件新臺幣二萬元。依認可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擴充或變更主要輸儲設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元。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十八萬元。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申請增加供氣區域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2-1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依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登記遴用或更換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者…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2-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請核定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首次申請核定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二、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連動申請調整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之裝置業務…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經營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以下稱用戶)使用輸氣管線工程施作之計費,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6條 事業對用戶裝置表內管之計費,應依據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以分離至表內管作業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7條 事業對用戶裝置表外管之計費,應依據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以分離至表外管作業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表外管以外之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事業於分離會計…
-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設備、輸配氣設備、摻配設備、氣化設備及卸收設備設置之。(三)公用天然氣事業:1.應於儲氣設備及連接交貨口整壓站設置之。2.未連接交貨口整壓站及除整壓站外之相關整壓設備,依附表一設置之。3.於同一供氣區域內,應設置監控系統…
-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未連接交貨口整壓站及除整壓站外之相關整壓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附表一所列編號一至編號六之類型,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設置完成。二、附表一…
-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前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用天然氣事業得於前條規定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二)並檢具事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一、因法令限制。二、公用天然氣事業…
-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第五條第二款有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公用天然氣事業得於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期間或前條展延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三)並檢具事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設置具超高壓自動遮斷功能之計量表或裝…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會計政策與制度及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 行政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以下稱專業人員),指負責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輸氣管線之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之人員。專業人員之分級及其負責之業務如下:一、甲級專業人員:高、中、低壓輸氣管線工程之施作與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