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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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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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4 頁- 行政經濟部能源局辦事細則 第5條 …護及用戶申訴事項。(四)天然氣事業經營業務之督導事項。(五)公用天然氣事業設立及廢止之許可審核事項。(六)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之核發事項。(七)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八)公…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以下稱用戶)之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之計算,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6條 事業供應天然氣之成本,包括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營運成本應依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有關分離會計之規定認列;各項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均應歸屬或合理分攤至前條所定之從量費及基本費等各計費成本項目,並與事業部門別損益表之金額…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經營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以下稱用戶)使用輸氣管線工程施作之計費,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6條 事業對用戶裝置表內管之計費,應依據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以分離至表內管作業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7條 事業對用戶裝置表外管之計費,應依據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以分離至表外管作業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表外管以外之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事業於分離會計…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時,其他欲在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繳交保證金之金額如下:一、公告之供氣區域於公告日之設籍戶數達二萬戶以上者,繳交新臺幣二十萬元。二、公告之供氣區域於公告日之設籍戶數未達二萬戶…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第3條 前條其他欲在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其保證金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供氣許可並核發供氣營業執照:一、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二、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之處分。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符合前條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會計政策與制度及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應以稅後淨利為計算基礎,提撥專戶保管,以備輸氣管線汰換之用。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2條 申請認可檢查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機構(以下稱檢查機構)資格,以具有天然氣或高壓氣體相關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規劃、監造、設計或檢查二年以上相關經驗,並著有績效之學術機構或非營利法人。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以下稱承裝業),指以承攬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之事業。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承裝業分為甲、乙二級;其業務範圍如下:一、甲級承裝業:承攬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二、乙級承裝業:承攬用戶表內管及表外管之管線設備工程施作,及其管線安全維護業務。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4條 …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持有配管工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三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二、乙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一)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5條 …各該級承裝業之專業人員。受僱於承裝業之專業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承裝業之專業人員。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承裝業不得僱用未符第四條資格規定之專業人員,執行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或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承裝業僱用之專業人員於執行前項業務時,應主動出示專業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
- 行政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3條 …傷亡、失蹤。(二)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未影響輸儲設備正常供氣。公用天然氣事業依下列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分為甲、乙、丙三種等級: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甲級:(一)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二)各類災害或緊…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條 …分之八十以上之氣體。二、天然氣事業:指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三、天然氣生產事業:指生產天然氣,供應國內公用天然氣事業、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等用戶之事業。四、天然氣進口事業:指由國外進口液化天然氣…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條 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註審查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一、經營計畫書及進度表。二、輸儲設備配置計畫圖。三、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輸氣管線敷設計畫圖。四、比例尺…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前條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申請案時,應即辦理公告;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內容,應載明其他欲在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者,應於公告期限內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並繳交保證金,於公告期滿六十日內檢送前條所…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8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區域之劃分,在直轄市以區,在縣(市)以鄉(鎮、市、區)為基本單位。但有下列原因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調整者,不在此限:一、行政區域變更。二、經濟效益。三、原經營者未能充分供氣予所許可供氣區域內之用戶,經主…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9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取得設立許可後,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公司登記: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公司登記。二、敷設輸儲設備: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一年內開工。三、供氣營業申請: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三年內提出供氣營業申請。因故無…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0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供氣營業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供氣營業執照:一、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三、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四、輸儲設備及場所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五、…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1條 …責人。三、實收資本額。四、供氣區域。前項執照所載事項變更者,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供氣營業執照。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或供氣營業執照,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3條 …準。天然氣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於輸儲設備裝置防災相關設施。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在其輸儲設備建置可即時切斷供氣之區域性供氣系統。天然氣事業儲氣設備、摻配設備、氣化設備及卸收設備之設置場所應符合地質安全相關法規規定。第一項先…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負責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前項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應將其工程計畫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必須採取臨時擴充或變更之措施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