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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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時,其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委任及相關採購,主管機關得要求準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前項要求,主管機關應記載於甄選文件,並於委託開發契約中載明。
  2.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產業園區之工程開發時,其設計圖說及預算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有變更者,亦同。受託公民營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計圖說及預算,編製施工預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民營事業應於施工期間…
  3.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7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期間,其資金之調度及使用情形,應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9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時,資金自行籌措部分,得計列代辦費並納入開發成本,其數額不得超過支付下列各款費用總金額百分之十: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監測費用。三、土地費用。四、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
  5.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0條 公民營事業應依核定進度辦理受託業務,其未按核定進度開發完成而增加支出之費用,不予計入開發成本。但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之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6.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會計師查核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之收支情形,其所需費用,納入開發成本。
  7.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2條 公民營事業完成辦理受託業務後,應依實際支付之開發成本作成結算報告,依審計法令辦理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8.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3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繼續辦理:一、將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轉委託他人辦理。二、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之事由,執行進度落後核定進度達六個月以上…
  9.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4條 受託公民營事業應於委託開發契約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按受託期間核准支付之開發成本完成結算,並依審計法令辦理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作為主管機關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接辦該業務成本之一部分,俟業務完成後支付;…
  10.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5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受託辦理第二條規定業務。前項情形,原委託之主管機關應函知其他主管機關。
  11.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2條 …關得視產業園區實際需要,將下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辦理:一、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建築物與設施、設備之營運、使用及維護。二、污水處理業務:(一)污水處理廠之營運、操作及維護。(二)廢(污)水排放及放…
  12.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成立管理機構辦理第二條規定業務時,應依公開程序辦理之。前項公民營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第一項程序,視委託性質,準用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關申請及審…
  13.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與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14.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8條 公民營事業對受託業務須獨立設帳,並自負盈虧。
  15.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9條 公民營事業擬訂及調整各項設施之維護費或使用費費率時,應參照下列因素,並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核:一、經營管理之成本。二、經營管理之收入。三、經營管理之年限。四、物價水準。五、合理利潤。
  16.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0條 公民營事業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維護受託管理之財產,並編造財產清冊,供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如須變更固定性設施、設備者,應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17.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1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約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得定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管理;必要時,得終止契約。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
  18.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2條 …圍內設施、設備之處理方式,應於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約定如下:一、公民營事業因經營管理所保管之設施、設備,應點交歸還予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第三人。二、公民營事業自行購置、使用於委託範圍內之設施、設…
  19.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監督、考核及評估執行績效;必要時,得予以輔導及協助。
  20.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歷年執行績效優良者,優先委託其繼續經營管理。
  21.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3條 …明會時,應通知原申請設置產業園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擬廢止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廠商參加,並得邀請相關人士參加。前項說明會應作成紀錄,以資廢止原核定之參考。
  22.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8條 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全部或一部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於前項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之機關…
  23.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9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依前條規定,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三、申請廢止依據、事由及證明文件。四、擬申請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五、擬申請廢止範…
  24.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10條 原核定設置機關認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得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未符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25.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3條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該產業園區核定設置公告後,擬具申請書及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書件:一、…
  26.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4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擬訂規劃構想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案建議,規劃小型園區。前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提案時,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小型園…
  27.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5條 …,由原提案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依規劃構想書辦理規劃、設置、開發及管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規劃、設置、開發或管理時,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輔導措施。
  28.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規劃設置產業園區,應先洽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選土地後,備具下列文件,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9.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產業園區需使用私有土地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其為土地所有權人之文件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但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者,不在此限。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
  30.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公民營事業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所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應包括下列各項: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主管機關(構)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二、產業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