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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7 頁-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9條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聲請解任之裁定不服者,得聲請撤銷並更為裁定。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0條 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裁定解任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法院應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認定有無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不受其主張條文之限制。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實聲請解任同一國民法官、備位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辭去職務者,應於書面記載其代號或遞補序號,並敘明無法繼續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具體理由。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辭任準用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2條 法院得向聲請辭任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詢問必要事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聲請辭任之情形,準用之。對於前條第一項之聲請,檢察官、辯護人得陳述意見;法院應…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3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解任或辭任之證據資料,法院應單獨造具卷宗或獨立編號保管之;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准檢閱、抄錄或攝影,或以遮隱部分資訊或其他方式限制之:一、足以識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身分或聯絡方式之個人資料…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5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者,得請求法院依其實際到庭參與情形發給到庭之證明。前項到庭證明之發給,由專責單位依法院之指示辦理之。法院應於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敘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7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期間,均應注意維護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之安全。審理本案之法院得審酌案件之性質、國民法官之需求、採取保護措施之實益及必要性程度,依本法第四十…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8條 法院知悉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接觸、聯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或向之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之情形,應即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必要之保護措施;又按其情節,認為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之情形…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9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發現有違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意願,試圖與其接觸或拍攝其影像、錄製其聲音等行為者,應即時禁止之;於必要時並由法警維護秩序或即時通報警察機關到場處理。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相關單…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0條 …不得拍攝其影像或錄製其聲音。為報導案件之目的而採訪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於宣判後為之;法院於案件審理期間知有此情事者,應適時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之國民,應注意維護其隱私與個人資料安全,不得為本法第四…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2條 …口,整合各項服務流程並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專責處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之需求或疑問。前項電話或窗口專責人員應以懇切負責之態度,適時提供諮詢之人需要之協助或轉介適當之資源。地方法院應查考人格特…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5條 …列各款事項,將自為判決是否可能影響本案集中審理或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造成過度負擔之情事納入考量:一、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之主張、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三、本…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6條 …體明確之爭點為中心,為簡明易懂之主張、出證活動,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理解案件、爭點、證據之內容。三、於審理過程中,由法院致力於運用審前說明、請求釋疑等程序,釐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疑惑,使其得以自主形成心證。終局…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7條 …參與者與在庭旁聽之人之身心狀況與穿著儀態,認為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疑慮之虞者,得為適當之處置。在監所之被告經提解到庭之情形,應在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進入法庭前即解除其戒具;於退庭後,始得施用戒具。但…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9條 審判長認為法庭外之資訊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者,宜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06條 …宜均衡兼顧國民實質參與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維護,審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鑑定事項之能力、時間與精神之負擔程度,且避免使其產生預斷或偏見等事項,妥適決定是否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3條 …當者,得使鑑定人以書面報告輔助言詞說明,並使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得併同檢閱該書面鑑定報告之內容。於審判期日調查鑑定書面報告時,聲請人除宣讀鑑定報告內容外,並得以適當方式使法官、國民法官、備…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5條 …。前項情形,係於法院外之處所實施者,應擬定對法官、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適當之安全保護計畫及措施,且宜於審理計畫中載明實施之時間、地點,並於選任程序向候選國民法官說明預行行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6條 …之勘驗與本案罪責及科刑之判斷相關者,宜注意以簡明且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易於理解之方式,記載勘驗筆錄之內容。檢察官、辯護人聲請於審判中調查審判期日前實施勘驗之筆錄者,宜事先詳閱內容,確認與待證事實有關部分;認有必要者,得…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8條 …被告認為其包含暴力、血腥、色情、猥褻之內容,而有致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理性判斷之疑慮者,得審酌下列事項後,審慎決定聲請調查證據之項目、範圍及方法:一、依本案爭點是否確有調查該證據之必要。二、未調查該證據對認定事實或…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9條 …調查之證據包含暴力、血腥、色情、猥褻之內容,而有致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理性判斷之疑慮者,審判長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為以下之處理:一、由審判長自行或請聲請人於調查該證據前先行說明證據之性質,並提醒國民法官…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0條 …列事項之負面影響程度後,審慎決定之:一、是否有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預斷、偏見之疑慮。二、是否有過度評價其證據價值之危險性。三、是否違反言詞審理理念,且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過度負擔。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8條 …,始調查科刑資料。二、由審判長於調查科刑資料前,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該等資料之性質及意義。三、由檢察官、辯護人於調查科刑資料前,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說明(以下簡稱開審陳述)就科刑資料之調查為補充。四、於本法第七十九…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0條 …之進行,除有特別情形外,應連日連續開庭。法院為減輕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負擔,及使程序參與者得為適當之準備,促進審判程序之實質進行,其庭期之指定仍得間隔適當之時日。審前說明、評議程序之時程及與審判期日之間隔安排,除連日連…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1條 …顧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規劃由國民法官法庭依不同審判、證據調查或辯論程序分別審理之:一、各該相牽連案件之性質。二、起訴犯罪事實、爭點或證據之繁雜程度、關聯程度…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2條 …人、辯護人預定行開審陳述及辯論之時間。五、預定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問題及補充訊問或詢問之時間。六、預定釋疑之時間。七、預期證人、鑑定人到庭之可能。法院擬定審理計畫時,宜注意保留充裕之評議討論時間。審判程序進行過程中…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7條 …依審判長之指揮進行之。審前說明,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應參與。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8條 …必要輔助設備,營造舒適且易於溝通對話之環境,並照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需求。審判長為達成前項目的,得適當安排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席次,且審判長、陪席法官於審前說明無庸穿著法袍。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9條 …安排,宜酌定於合理時段進行並預留適當時間,避免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第一項期程安排應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1條 …,宜以明確而易於理解之解說與清楚易懂之表達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其內容。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得適時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確認對審前說明內容有無不理解之處;如有必要,並重新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