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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4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下列業務:一、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安置等協助。二、訴訟程序之協助:(一)協助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及民事求償等事項。(二)陪同出庭及協助陳述意見。(三)協助聲…
  2.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5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委託機構或團體辦理前條所定保護服務業務時,應與受委託機構或團體訂定契約。
  3.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6條 本部監督保護機構之範圍,應包括下列各項:一、設立許可事項。二、組織管理、運作及設施狀況。三、年度工作計畫及重大措施。四、財產孳息保管運用情形。五、經費預決算及財務狀況。六、保護服務業務狀況及品質。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
  4.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7條 保護機構依本法授權或為辦理本法所定各項保護服務所訂定之作業規定或管理規則,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其餘作業規定或管理規則,應送本部備查。
  5.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8條 保護機構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本部代表二人、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勞動部代表各一人,隨職位進退。二、全國性律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長期參與公益、弱勢議題之律師一人。三…
  6.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9條 …之審定。六、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七、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八、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九、重要規章之訂定。十、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7.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0條 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保護機構。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並由保護機構報請本部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未聘任前,由其代行董事長職權,代行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8.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2條 …時會。召開董事會時,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日期及議程通知本部、保護機構及分會人員代表列席。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董事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報本部備查。
  9.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3條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三、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之擬議。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前項各款事項,應於開會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本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本部應派員出席,並得於表…
  10.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5條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三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本部代表一人。二、全國性律師公會推舉律師一人。三、全國性會計師公會推舉會計師一人。監察人職權如下: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三、監督…
  11.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保護機構應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本部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監察人同。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如因故無法列席,應由常務監察人指定監察人一人代理之。
  12.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7條 保護機構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第九屆董事之任期至次屆董事召開第一次董事會時為止;第七屆監察人之任期至次屆常務監察人經本部核定時為止。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
  13.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保護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二、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財團法人利益。三、遴聘之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未遵照主管機關之政策,致違反遴聘或…
  14.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9條 保護機構置執行長一人,專任;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至少一人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由保護機構聘任。執行長及副執行長除須具備前項所定相關專門學識外,其經歷、年資等相關聘任資格條件…
  15.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0條 保護機構依本法第八十七條就專門委員會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擬訂相關管理規定,經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
  16.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1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或常設委員會決議,得聘請顧問若干人。保護機構及分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顧問列席。
  17.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2條 分會應設常設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無給職,由保護機構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一、分會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政、警政、衛政及勞政機關或單位之人員各一人,隨職位進退。二、地方性律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犯罪…
  18.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4條 …入前項所定連任次數。主任委員之聘任、辭職或不適任之解任,應由保護機構為之,並報本部備查。
  19.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5條 …員之命處理會務。主任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主任委員報請保護機構為之。
  20.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6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應具本法所定業務範圍之專業背景。但為處理行政事務所聘用者,不在此限。前項工作人員之進用、解聘、服務、待遇、撫卹、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應由保護機構擬訂相關規定,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但不涉…
  21.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7條 保護機構董事、監察人、分會主任委員之兼職費、執行長、副執行長之待遇、撫卹、福利等人事經費,應在相當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由保護機構就人力組織編制、支給項目、對象、數額、上限及其他項目,擬訂待遇支給…
  22.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8條 …之利益。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保護機構及其分會之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董事長或分會之主任委員,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保護機構及其分會之職務。
  23.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9條 保護機構對於執行長、副執行長、專門委員會委員、分會主任委員、委員、主任及其他重要職務人員之聘任或解任事項,除本法、捐助及組織章程之規定外,應訂其職權與義務、聘任與不適任予以解任之標準,提請董事會通過,並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
  24.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0條 保護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請本部核定。
  25.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1條 保護機構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成立後所得辦理各項保護業務,捐助財產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本部許可,不得動支或處分。保護機構之財產,應以保護機構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26.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2條 保護機構資金之支出,以與設立目的有關之活動為限,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員工或團體給予任何不合法令或不合理之利益。
  27.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3條 保護機構辦理各項採購,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範。
  28.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4條 保護機構一切款項之提領,應有董事長、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三人分別簽章。但董事長得授權代簽人簽章。分會對於款項之提領及支出,應有分會主任委員、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三人分別簽章。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之聘任及解任,應報董事會及監察人…
  29.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5條 保護機構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訖採曆年制,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訂定會計制度,報請本部核定。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簿記組織…
  30.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6條 保護機構應按月或按期將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本部備查。保護機構應於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五項所定期限前,將工作計畫、績效目標、編列預算、工作成果、監察人查核後之收支決算及財產清冊等資料報本部備查。前項應送本部之工作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