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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1條 為利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並兼顧股東權益之保障,特制定本法。
  2.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2條 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金融機構之併購,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該二法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3.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條 …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二、併購: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三、合併: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
  4.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5條 公司進行併購時,董事會應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之,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併購事宜。公司董事會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處理併購事宜,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應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
  5.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6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就本次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但本法規定無須召開股東會決議併購事項者,得不提報股東會。前項規定,於公司依證券…
  6.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7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本法應發送股東之併購文件屬下列之一者,經公司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同一內容,且備置於公司及股東會會場供股東索閱者,對於股東視為已發送:一、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七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
  7.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10條 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其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及相關事宜。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將其所持有股票移轉予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並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股…
  8.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11條 公司進行併購時,得以股東間書面契約或公司與股東間之書面契約合理限制下列事項:一、股東轉讓持股時,應優先轉讓予公司、其他股東或指定之第三人。二、公司、股東或指定之第三人得優先承購其他股東所持有股份。三、股東得請求其他股東一…
  9.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12條 公司於進行併購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一、公司股東對公司依前條規定修改章程記載股份轉讓或股票設質之限制,於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並投票反對…
  10.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14條 公司於併購時,董事會有不能行使職權之虞,得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選任臨時管理人,並訂定行使職權之範圍及期限,由臨時管理人於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時,代行董事長、董事會依公…
  11.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16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
  12.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前項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經同意留用後,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
  13.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27條 …未經公司證明無礙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不得以其收購對抗債權人。為併購目的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股份者,得以不公開方式先行單獨或與他人共同為之。前項所稱單獨為之,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以自己名義取得…
  14.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9條 …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或進行合併者,適用下列規定:一、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三、其移轉之有…
  15.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0條 公司進行併購而產生之商譽,得於十五年內平均攤銷。前項商譽之攤銷,納稅義務人應提示足資證明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及其他相關審查項目之文件資料,由主管稽徵機關認定之。但納稅義務人依會計處理規定…
  16.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1條 公司進行併購而產生之費用,得於十年內平均攤銷。
  17.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2條 …收購公司得分別繼續承受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於併購前就併購之財產或營業部分依相關法律規定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但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者,應繼續生產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
  18.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51條 公司進行重整時,得將併購之規劃,訂明於重整計畫中。公司以併購之方式進行重整時應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為重整計畫之一部分,其程序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有關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規定…
  19.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52條 公司於重整中進行併購者,其股東無股份收買請求權,不適用第十二條規定。
  20.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9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與其他事業併購者,應由併購全體當事人備具申請書,載明併購後之事業名稱、負責人、本公司所在地、實收資本額、供氣區域,連同併購營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相關法令…
  21.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4條 …能源發展:(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二)投資或併購國內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或儲能設備設置者。(三)研發或引進再生能源技術。發電業應於提撥時起三年內進行運用,並於五年內運用完畢。但有正…
  22. 行政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9條 發電業併購時,應就純益已提撥數額之處理進行適當之協商。如為電業間之併購,並應於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之併購計畫書中敘明協商之結果。
  23. 行政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2條 …諮詢顧問服務。五、中小企業經營之管理企劃及諮詢。六、中小企業併購及重組業務之諮詢顧問服務。七、中小企業資金之中長期規劃。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前項開發公司股東出資以現金為限,且公司不得辦理保證、票據背書或舉借…
  24. 行政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7條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因中小企業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從事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研究發展者,不在此限。
  25. 行政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4條 …不受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限制。中小企業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因併購而有轉出或轉入員工情形,於計算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基層員工數及第四款規定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被分割或被收購公司應排除因併購而轉出之員工人數及其薪資給付總額;…
  26.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18條 事業單位進行併購而消滅,原勞工已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年金保險者,併購後存續、受讓或新設之事業單位應繼續為其提繳年金保險費。併購之事業單位所投保之年金保險之保險人不同時,併購後存續、受讓或新設事業單位得於併購後…
  27.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36條 …換保單或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人有終止經營年金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致年金保險契約終止或轉換保單,被保險人不受前項四年期間之限制,得選擇新保險人或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至其個人退休金專戶,原保險人及併購後存續之保險人均不…
  28.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4條 …將本保險業務委託其他保險人經營。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時,至遲應於終止經營本保險或併購基準日之前三十日,載明下列事項,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一、終止經營年金保險事由。二、年金保險契約之轉換計畫。三、終止年金保…
  29.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5條 保險人經撤銷或自行終止經營、或因併購之情形而終止本保險業務時,其所簽訂之年金保險契約,應經被保險人同意後轉讓予其他得經營本保險業務之保險人;無法轉讓時,由主管機關會同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指定保險人承受或由原保險人將保單價值準…
  30.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6條 保險人有併購之情事者,被併購之保險人所訂定之年金保險契約依前條第一項轉讓時,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由併購後存續之保險人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