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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4條 各地辦事處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2.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5條 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3.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6條 各地辦事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各地辦事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4.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8條 本分局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5.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6.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本分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7.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7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8.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8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9.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9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0.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
  11.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之規定。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12.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6條 …,副司機一人,小船駕駛一人,各類船士二十人。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13.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7條 本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4.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8條 本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5.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6.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17.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14條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本分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18.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第14條 本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19.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9條 各區監理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0.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10條 各區監理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1.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11條 各區監理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2.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13條 各區監理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23.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14條 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通則另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
  24. 行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2條 …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者,其已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人員,仍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薪給、福利、考成、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依交通部所屬交通(郵政)事業人員有關規定;其未具交通事…
  25.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6.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 第7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27.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 第8條 本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及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及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28.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及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29.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第8條 各區工程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30.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第9條 各區工程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