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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21 頁-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23條 …事項者,不在此限。前二項保管期間屆滿,經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之主管人員核准,得予以銷毀。
-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24條 …,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經辦或主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管理無關之工作。但下列情形,具備第二條第二項資格之廠務、場所主管人員、負責人得兼任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一、運作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單一物質任一日在常溫、常壓狀態下液體數量在未滿十公噸、固體數量未滿三百公噸,得兼任乙級專…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認證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機構名稱。二、負責人姓名。三、主管人員姓名。四、認證類別。五、服務項目。六、服務區域。七、主要裝備或設備。八、所在位置。九、有效期限。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項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二、主管人員或服務項目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得免辦理現勘。三、服務區域、主要裝備或設備、所在位置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申請表…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會首長交代由行政院院長或院長派員監交。本會各單位主管人員交代,由本會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由本會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人員名冊。三、財產事務總清冊。四、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五、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之移交清冊,各單位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本會首長核定存查。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會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會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止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會首長核定。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任委員、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會主任委員交接(代)由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會主管人員交接(代),由主任委員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主任委員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除第二項另有規定者外,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本會駐港澳機構一級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之清冊,依第四條所列項目…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主任委員、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主任委員、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主任委員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主任委員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主任委員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主任委員核定。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構)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 第4條 考核區分如下:一、平時考核:由各級主管人員,就所屬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嚴加考核,詳予記錄,就其優劣事蹟予以適當之獎懲,並作為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之依據。二、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存保公司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