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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 200 頁- 行政合作社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九條規定之申請,應於十五日內為准否之決定。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0-1條 合作社設立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0-2條 合作社於必要時,得設立分社。但應於設立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1條 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為合作社社員:一、有行為能力。二、受輔助宣告之人經輔助人書面同意。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依章程規定申請為有限責任合作社準社員:一、六歲以上之無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二、限制行…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2條 法人僅得為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但其法人以非營利者為限。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不得為其他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3條 (刪除)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4條 合作社成立後,自願入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以書面請求,依下列規定決定之:一、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應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二、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應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5條 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6條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幣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7條 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款四分之一。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8條 社員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不得以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所有之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9條 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股息及結餘撥充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21條 有限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保證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時,應經社員大會決議,並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前項期限內債權人提出異議時,合作社非將其債務清償,或提供相當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31條 無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合作社債權人之責任,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前項合作社,於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 行政合作社法 第40-1條 合作社之社員,於各級主管機關中之職務,負有監督所屬合作社之行政責任者,得當選為監事。但不得當選為理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41條 (刪除)
- 行政合作社法 第49-1條 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請求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 行政合作社法 第51條 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時,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議事項,請求全體社員於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之,其期限不得少於十日。
- 行政合作社法 第54-1條 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社務及財務應予指導、監督。
- 行政合作社法 第55-1條 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一、申請成立登記,所載事項或繳交文件有虛偽情事,經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二、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廢止其登記。三、依第五十一條規定,經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社員逾半數…
- 行政合作社法 第61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剩餘財產。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
- 行政合作社法 第63-1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命清算人報告清算事務及派員檢查之,清算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合作社法 第68-1條 合作社聯合社社股金額,每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 行政合作社法 第71條 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監事,由聯合社大會就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中選任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73-1條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八條關於登記、開始經營…
- 行政合作社法 第74-1條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
- 行政合作社法 第75-1條 (刪除)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10條 合作社之帳務處理及財物管理,應分由不同人員辦理。前項人員,合作社得規定其須辦理保證或信用保險。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11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為無給職。合作社理事會主席或理事駐社辦公,監事會主席或監事駐社監查期間,合作社得酌給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