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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款委託國外之本國銀行或其他適當機構或人員辦理國庫事務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2. 行政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由財政部在中央銀行設置國庫存款戶集中管理之國庫存款,指左列各項存款:一、各機關經收之各項歲入款。二、各機關經收歲入以外之特種基金、其他公款及保管款未規定專戶存管之款項。
  3.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8條 …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
  4.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1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
  5.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21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銷售額按第十一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
  6.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24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
  7. 行政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5條 …等至第十二職等,餘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務處處長及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兼任之。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主…
  8.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
  9.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32-2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前項電子…
  10.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38-2條 …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銀行業、保險業及信託投資業,擬變更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適用。銷售本法第七條規定之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
  11.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1條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者,其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
  12.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3條 本公債之經理,依法以中央銀行為經理行,凡受中央銀行委託參與公債標售、配售或代售者,為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下簡稱交易商)。交易商受託辦理公債還本付息業務者為承轉行,其所屬各分支機構經辦本項業務者為經辦行。凡受中央銀行委託辦理…
  13.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4條 …制度之規定辦理,其帳表簿冊,除登記形式公債所使用者外,由中央銀行印發。
  14.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5條 …辦理之張數。還本付息之手續費,按實際還本付息數額核計撥交中央銀行轉給之。
  15.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7條 …,到期憑票兌領本息;以登記形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債票,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承購公債有關資料登載於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內,並發給承購人公債存摺,到期本息逕撥公債所有人之存款帳戶內。已發行公債得由債票形式轉換為登記形式,…
  16.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8條 財政部應於每期公債發行前,洽會中央銀行,並將發行種類、形式、期次、方式、日期、數額、利率、面額、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等事項公告之。採標售方式發行時,應增加公告投標人之資格、投標之方式、地點、起訖時間、開標地點、時日及其他有…
  17.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9條 本公債之標售作業及投標人資格等事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
  18.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11條 …碼及資料建檔事宜。財政部於債票印就後,即會同承印廠商送交中央銀行點收保管,按實收債票種類、張數、面額及附帶本息票期次,依照國庫保管手續處理之,並掣給「國庫保管品寄存證」。
  19.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12條 …保管品寄存證」所載債票數額,填發「核撥債票通知書」,函送中央銀行領存備售及分撥,中央銀行於分撥後函請財政部備查。
  20.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13條 本公債採標售或配售時,其債款應於發行當日或次日,由中央銀行彙解國庫,並報財政部;採代售時,其債款繳庫日期另訂之。
  21.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16條 記名式債票,應由經辦行登記號碼,每日列報承轉行彙送中央銀行於發售完畢時歸併整理,編印記名式債票號碼冊,分送各經付公債本息機構及財政部備查。
  22.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21條 …營業日,由財政部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各主管機關,一次撥交中央銀行基金專戶備付。
  23.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22條 中央銀行收到公債本息基金,應按公債名稱、種類、期次,於國庫特種基金存款科目公債基金細目項下,分別開立專戶存儲備付。此項基金付至各該期次本息屆滿後辦結,開付期間不受年度結束之限制。
  24.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23條 中央銀行對於前條本息基金,應即根據公債經售情形,或參照過去還本付息情形,儘速將基金分撥各承轉行存儲備付。
  25.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24條 中央銀行於基金分撥時,除應登錄特種基金存款專戶帳外,並應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中央銀行基金分撥時,應以其經辦行名義另設一戶,同樣登記造報。
  26.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25條 承轉行於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基金時,應將該基金以「○○公債還本付息備付基金專戶」名義,於活期存款科目項下開立專戶備付(如承轉行本身同時代理國庫者,應比照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國庫特種基金存款科目,公債基金細目項下開戶),並…
  27.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26條 承轉行所存公債本息基金,如有未付餘額時,得由中央銀行隨時將多餘基金調回,遇承轉行所存基金不敷時,仍應照數墊付並通知中央銀行儘速續撥基金。
  28.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31條 …票核對後,將其經付之本息款於「活期存款」基金專戶內列支,中央銀行應於國庫「特種基金存款」基金專戶內列支。各承轉行本身代理國庫者,除比照辦理外,並應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
  29.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32條 中央銀行應根據承轉行所送之月報,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
  30. 行政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33條 …兌付期限屆滿後,各承轉行如有剩餘基金時,應於半個月內繳還中央銀行,中央銀行於一個月內,將餘額繳還國庫或退還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並檢據連同結算表辦理核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