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二章 債票形式公債 › 第三節 還本付息 第31條 承轉行應根據各經辦行所送「○○公債付訖本息票送銷報告表」與送銷本息票核對後,將其經付之本息款於「活期存款」基金專戶內列支,中央銀行應於國庫「特種基金存款」基金專戶內列支。各承轉行本身代理國庫者,除比照辦理外,並應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