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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經辦行經付之本息款項,應以「短期墊款」或「應收款」處理,如其本身為承轉行則以「活期存款」科目--○○公債還本付息備付基金專戶處理。
如承轉行同時代理國庫,則以國庫「特種基金存款-公債基金」科細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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