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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慢性醫院不得設加護病房、手術室、急診等設施。慢性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二)。
  2.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精神科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三)。
  3.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中醫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四)。
  4.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牙醫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五)。
  5.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六)。
  6.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12-1條 第三條醫院及第五條精神科醫院,應依住院病人人數,配置適當之護產人員;其急性一般病床之全日平均配置比例(以下簡稱護病比),按每一護產人員照護之病人人數,規定如下:一、醫學中心:九人以下。二、區域醫院及精神科教學醫院:十二人…
  7.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13條 公立或法人所設醫院附設之門診部,屬醫院之擴充,應依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規定辦理。前項門診部與醫院為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無需另行請領開業執照;非屬同一行政區域者,應分別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領開業…
  8.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14條 醫院設慢性病房者,其急性病房與慢性病房應有獨立空間區隔;慢性病房使用數樓層者,各樓層應為連續使用,不得與急性病房交叉樓層設置。
  9.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15條 醫院病床分類如下:一、一般病床:包括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慢性一般病床、精神慢性一般病床。二、特殊病床:包括加護病床、精神科加護病床、燒傷加護病床、燒傷病床、亞急性呼吸照護病床、慢性呼吸照護病床、隔離病床、骨髓…
  10.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16條 醫院病床之登記,分許可床數與開放床數。前項所定許可床數,依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規定。開放床數之登記,一般病床不得超過原許可床數;慢性呼吸照護病床及血液透析床合計數,不得超過一般病床之許可床數。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
  11.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18條 醫院之診療科別,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置。前項辦法未規定之分科或細分科,醫院得依需要登記設置。但細分科之登記設置,應經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始得登記設置其細分科。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
  12. 行政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築物平面簡圖。二、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三、申請人曾在教學醫院或營養諮詢機構執行營養師業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四、營養師證書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五、國民身分證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六、其他依規定應…
  13. 行政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經醫院評鑑或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急性病床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為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前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置二位以上精神科專科醫師。但於離島或偏遠地區,得僅置一位。第一項申…
  14. 行政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之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具醫學士以上學歷,任職於教學醫院精神部門或精神科教學醫院至少七年之主治醫師。二、具醫事或社會工作相關學系學士以上學歷,任職於教學醫院精神部門或精神科教學醫院至少七年。三、具精神衛生相關學系…
  15. 行政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第4條 …,並依下列層級收費:(一)醫學中心:新臺幣十萬元。(二)區域醫院:新臺幣五萬元。(三)地區醫院:新臺幣二萬元。(四)診所:新臺幣一千元。(五)醫療機構以外之醫事機構:新臺幣一千元。
  16. 行政醫師法 第4-1條 …項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前項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之科別、期間、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指定教學醫院、訓練容額、選配分發申請程序、文件與分發順序原則、…
  17. 行政醫師法 第28條 …登錄、地點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六、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七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之地點、期間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18. 行政醫師法 第41-7條 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臨床醫療訓練者,應指派訓練類別之醫事人員於現場指導,並取得病人同意。教學醫院邀請外國醫事人員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其臨床醫療教學過程中涉及執行醫療業務者,應事先取得病人同意,並指派本國醫師於現場。…
  19.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醫院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病歷或醫療個人資料。
  20.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4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醫院:指總床數達一百床以上之私立醫院、醫療法人醫院及其他法人附設醫院。二、所屬人員:指醫院執行業務之過程,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三、專責人員:指醫院指定,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21.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5條 醫院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其應載明事項如下: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三、人員管理及教育訓練。四、設備安全管理。五、個人資料安全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六、使用紀…
  22.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6條 前條安全維護計畫,應依醫院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規劃、訂定、檢討或修正安全維護措施,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3.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7條 醫院訂定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及第二款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時,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其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醫院經定…
  24.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8條 醫院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醫院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國際傳輸電子病歷時,並應符合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25.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9條 醫院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依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前項告知,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6.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0條 醫院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約定其內容。
  27.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1條 醫院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
  28.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2條 醫院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使所屬人員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作業程序及應遵守之相關措施。
  29.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3條 醫院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所持有之個人資料檔案,設置必要之安全設備及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及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二、個人資料內容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訂定並採取適當之加…
  30.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醫院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毀損、滅失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前項處理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