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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3條 申請通訊傳播計畫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財團法人、行政法人、社團法人、學術機構或政府研究機關(構)為限,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具有政策研析及創新研發能力之團隊。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及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與設備。三、…
  2.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7條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項目:一、計畫目標。二、計畫內容與本辦法關聯性。三、執行期程及進度。四、經費分配。五、人力配置。六、預期成果或效益。七、具體衡量之績效指標。八、其他經…
  3.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8條 申請人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案應不予受理:一、曾有執行政府行政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或受停權處分者。二、所提供之文件、資訊、支出憑證支付事實登載不實、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經發現者。三、曾與本會簽訂契約,…
  4.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9條 …補助案件之審核基準及作業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本會先就申請人資格、申請書、計畫書及應備文件進行檢核,倘有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二、為審查申請人所提計畫,由本會召…
  5.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4條 …本會除得終止補助契約外,並自補助計畫完成之日三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之補助申請;如其屬可歸屬於受補助單位之原因,本會應解除該補助契約,並追回補助款。
  6.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條 …關許可,並取得廣播執照後,始得營運。廣播事業之許可,採先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營運計畫及其他資格與條件,審查合格者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得依規定參加競價。得標者分別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
  7.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7條 …之股份,超過第二項規定,應於申請核發廣播執照前移轉予第三人。申請人取得廣播執照後,其股東股份轉讓,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規定。
  8.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8條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以上之申請案。申請人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不同申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同一申請人: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達他申請人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二…
  9.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2條 …及其使用頻率所須出具之證明文件等事宜,準用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依本辦法提出經營廣播事業之申請時,其出具承諾繳回廣播執照及其使用頻率之一有相同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10.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3條 …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五、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之押標金匯款單回執聯影本。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主管機關應於截止受理後公開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11.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繳交審查費。審查費金額及繳納方式依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辦理。廣播事業之許可,採競價方式辦理者,應於申請時同時繳交押標金。申請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其押標金為新臺幣三千三百萬元;申請經營區域性廣播事…
  12.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5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其申請;其審查費及押標金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一、逾受理申請期間。二、未檢具申請書或營運計畫。三、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押標金或所繳金額不足…
  13.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6條 申請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駁回其申請;其審查費、押標金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二、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
  14.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7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其押標金於駁回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一、違反第七條第五項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二、營運計畫所…
  15.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8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審查費及押標金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押標金。二、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
  16.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9條 …、廢止競價者競價或得標資格者。四、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撤銷、廢止申請人參加抽籤或得標資格者。
  17.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20條 …案審查作業,得設審查諮詢會。全區性廣播事業或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及繳交審查費與押標金,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經審查諮詢會審查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者。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經審查諮詢會審…
  18.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28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一、審查後非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合格者,於主管機關公告審查合格名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無息發還。二、參加競價而未得標,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無息發還。三、參加競…
  19.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33條 申請人於抽籤程序中,有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加抽籤之權利;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得標。前項情形,已繳納之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應予追繳。
  20.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1條 …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為之。前項申請人之申請案件,依本章規定,不適用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
  21.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3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經審查核可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一、申請書。二、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及細項:(一)總體規劃,細項包含設臺宗旨及目標聽眾。(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細項包含行政組織、人事結…
  22.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4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繳交審查費。
  23.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5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核配:一、籌設許可核准函影本。二、頻率指配申請表。
  24.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6條 …機關申請展期,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展期。前項申請展期,應經申請人之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同意。但申請人為二級機關者,不在此限。
  25.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9條 …臺執照影本。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核發廣播執照有關之文件。申請人為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與經營廣播事業無關者,應於申請廣播執照前,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
  26. 行政電信工程業證照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7.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0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經營者。二、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經營者。三、因故須退運原廢棄物或回運其處理後產生之廢棄物時,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出者。
  28.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1條 …件之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三、申請人與輸出機構簽訂之書面契約相關文件影本及中譯本。四、放射性廢棄物輸入之目的及處理方式。五、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性質、數量、核種活度及包裝容器。六、接收機構設…
  29.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2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出,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二、政府指定、選定或產生者設立之放射性廢棄物營運機構。三、因故須退運原廢棄物或回運其處理後產生之廢棄物時,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者。
  30.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3條 …估文件。五、接收機構之設施運轉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中譯本。六、申請人與接收機構簽訂之書面契約相關文件影本及中譯本。七、接收國放射性廢棄物管制相關法規及檢測要求(原文及英文或中譯本),及其相關安全要求之評估文件。前項運送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