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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 200 頁- 行政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定重體力勞動作業,指下列作業:一、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體之作業。二、以站立姿勢從事伐木作業。三、以手工具或動力手工具從事鑽岩、挖掘等作業。四、坑內人力搬運作業。五、從事薄板壓延加工,其重量在二十公…
- 行政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7條 雇主原訂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優於本標準者,從其規定。
- 行政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3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構造,應符合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9條 …乘設備需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並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三、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限載員額。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22條 …,於該起重機爬升樓層及安裝基座等時,應事前擬妥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並採穩固該起重機等必要措施,以防止倒塌。六、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七、設置於室外之伸臂起重機,…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25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構造,應符合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35條 …乘設備需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並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三、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限載員額。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38條 …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雇主應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並應妥存備查。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6條 …除使用耐蝕鋁合金等材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一、國家標準CNS575鉚釘用鋼棒規定之鋼材。二、國家標準CNS2473一般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SS400鋼材。三、…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76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升降機之構造,應符合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或國家標準CNS13627規定。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85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構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13628營建用提升機規定。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98條 雇主對於吊籠之構造,應符合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02條 …雇主對勞工於吊籠工作台上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 行政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從事高架作業之有關事業。
- 行政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高架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之下列作業:一、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二、已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者。前項高度之計算…
- 行政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 行政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第3條 …檢驗方式之建議及其與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型式驗證實施程序,及安全標準之差異性說明。四、該產品具有國內外獨立第三者驗證機構依據建議檢驗方式完成驗證測試者,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合格證明文件。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符合性評鑑…
- 行政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第5條 …方式驗證之產品,俟中央主管機關對其定有型式驗證實施程序及安全標準時,報驗義務人即應依各該規定辦理,不得再沿用前項之檢驗方式為之。
- 行政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其基準如下:一、許可申請之審查: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二、許可證書之核發、變更或補發:證書費新臺幣二百元。前項第一款之許可申請,涉及變更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者,免收取審查費。中央主管機…
- 行政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4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規費,除規費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外,不予退還。
- 行政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從事精密作業之有關事業。
- 行政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精密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凝視作業,且每日凝視作業時間合計在二小時以上者。一、小型收發機用天線及信號耦合器等之線徑在零點一六毫米以下非自動繞線機之線圈繞線。二、精密零件之切削、加工、量測、組合、檢試。三、…
- 行政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12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7條 本規則所稱傳熱面積,指按照鍋爐型式,依國家標準二一三九陸用鋼製鍋爐規定方法計算,且依下列規定分別測計之面積。但不包括過熱器及節煤器之傳熱面積:一、貫流鍋爐:以燃燒室入口至過熱器入口之水管,與火焰、燃燒氣體或其他高溫氣體(…
-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22條 雇主對於鍋爐用水,應合於國家標準一○二三一鍋爐給水與鍋爐水水質標準之規定,並應適時清洗胴體內部,以防止累積水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