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4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規費,除規費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外,不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