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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5-1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者,由設立許可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2.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5-2條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3.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6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立即停止對外勸募之行為而不遵命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且公布其名稱;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
  4.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7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
  5.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8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或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6.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9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不予配合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安置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之。
  7.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續安置至年滿二十歲;其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
  8.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9.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1條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
  10.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4條 扶養義務人不依本法規定支付相關費用者,如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必要,由主管機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中先行支付。
  11.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5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及少年福利機構,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其設立要件與本法及所授權辦法規定不相符合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本法規定處理。
  12.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6條 …育中心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改制完成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屆期未申請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原許可證書失其效力。前項未完成改制之課後托育中心,於本條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原核准主管機關依本法修正前法…
  13.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定義如下:一、托嬰中心:指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二、早期療育機構:指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之機構。三、安置及教養機構:指就依本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安置…
  15.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3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所需之專業人員,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資格規定聘僱;機構於聘僱前應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相關資料,包括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
  16.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4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置,應以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除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機構內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建築管理等規定,並考量兒童及少年個別需求。二、機構內設施設備應配合…
  17.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5條 托嬰中心應提供受托兒童獲得充分發展之學習活動及遊戲,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需求提供下列服務:一、兒童生活照顧。二、兒童發展學習。三、兒童衛生保健。四、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功能。五、記錄兒童生活成長與諮詢及轉介…
  18.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6條 …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三、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事故送托者。前項第三款臨時托育時間不得逾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托育時間。
  19.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7條 …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儲藏或其他非兒童活動之用途。托嬰中心場地位於山坡地或地形因素,使建築物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設有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及直接通達戶外之出入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20.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8條 …務相關之必要空間。前項空間應有適當標示,第一款應依收托規模、兒童年齡與發展能力不同分別區隔,第三款及第四款應與第六款及第七款有所區隔。第一項各款空間,得視實際情形,依下列規定調整併用:一、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七款,得設置於…
  21.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9條 …管理區、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前項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但無室外…
  22.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0條 托嬰中心應提供具有適當且符合兒童年齡發展專用固定之坐式小馬桶一套;超過二十人者,每十五人增加一套,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每收托十名兒童應設置符合兒童使用之水龍頭一座,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23.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1條 …一人綜理業務,並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每收托五名兒童應置專任托育人員一人,未滿五人者,以五人計。
  24.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2條 托嬰中心不得以兒童係發展遲緩、身心障礙或其家庭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為理由拒絕收托。
  25.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3條 早期療育機構應以家庭為服務對象,提供兒童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下列服務:一、療育。二、生活自理訓練及社會適應。三、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功能。四、通報、轉介及轉銜等諮詢。五、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者。
  26.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4條 …一、日間療育:以半日托育、日間托育或全日托育方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療育及照顧。二、時段療育:以部分時段托育方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療育及照顧。前項機構得合併設置,並得因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需求,遴派專業人員至服務…
  27.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6條 …、廚房、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提供日間療育服務者:不得少於一百平方公尺,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每人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二、提供時段療育…
  28.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7條 …員應為專任;第三款人員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收托三十名以上兒童之機構,第四款人員至少應置專任人員一人。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社會工作人員,每收托三十名兒童應置一人,未滿三十人者,以三十人計。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早期療育教…
  29.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8條 …八、家庭維繫及返家準備。九、結束安置前之自立準備及轉銜。十、兒童及少年相關權利意識培養。十一、結束安置後關懷服務。十二、其他必要之服務。
  30.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1條 …得少於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安置未滿二歲之兒童者:每人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其中寢室及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三點五平方公尺。二、安置二歲以上之兒童及少年者:每人不得少於十五平方公尺;其中寢室及盥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