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安置對象最佳利益為原則,提供生理、心理、社會發展需求及其權益有關之服務;其服務內容如下:
一、生活照顧及生活能力養成。
二、心理與社會評估及輔導。
三、就學安排與協助及課業輔導。
四、健康與衛生保健之教育及指導。
五、性、性別、情感及生命有關之教育。
六、休閒活動安排。
七、職涯探索與就業準備及輔導。
八、家庭維繫及返家準備。
九、結束安置前之自立準備及轉銜。
十、兒童及少年相關權利意識培養。
十一、結束安置後關懷服務。
十二、其他必要之服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8條
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