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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28條 …及其他有關設備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向使用人收取費用。
  2. 行政漁港法 第10條 …,由主管機關會同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之規定,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改建、遷移或拆除。前項建築物或障礙物因改建、遷移或拆除所生之直接損失,由主管機關予以相當之補償;對補償有異議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3. 行政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59條 …不可抗力及自然損耗者外,其因保管疏忽致損毀或滅失者,保管人及使用人應連帶負責賠償。
  4. 行政漁業法 第33條 漁業權人於左列事項有必要時,經徵得土地所有人及使用人之同意,得使用其土地或限制其竹、木、土、石等之除去:一、建設漁場之標識。二、建設或保存漁場上必要之標識。三、建設有關漁業權之信號或其他必要之設備。
  5. 行政漁業法 第34條 …事漁業之測量、實地調查或為前條各款之設施,經徵得土地所有人及使用人之同意,得進入其土地內,或除去其障礙物。
  6. 行政漁業法 第35條 …關許可後為之。主管機關許可時應辦理公告,並通知該土地所有人及使用人;其因此所生之損害,由申請人予以相當之補償。
  7. 行政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第8條 使用人應依規定期限繳納建造物使用費;未依規定期限繳交,經再通知限期繳納仍逾期者,農田水利會得廢止其使用許可。
  8. 行政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第9條 使用人對所施設之橋涵、管線、纜線、通路或設施應負防護責任,如有影響灌溉、排水或公共安全之虞時,農田水利會應通知使用人依期限拆除或改善;屆期未辦理者,得代為拆除或改善,並由使用人負擔費用。
  9. 行政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第10條 …外,並加收應徵費用百分之二十。二、經勘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通知使用人依期限拆除,屆期未拆除者,得代為拆除並由使用人負擔拆除費用。
  10. 行政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13條 …人。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四、農民團體。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覈實貸放,其貸款期限如下:一、造林地新植,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二、造林地撫育,資本支出最…
  11.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地區、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方法、完成期限,送達於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12.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其完成期限如下:一、宜農、牧地:經營或使用面積在二公頃以下者,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超過二公頃者,三年內完成;其屬於長…
  13.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款情形之一而言;主管機關採取緊急處理時,應通知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一、土砂或渣物淤塞河床或水道。二、破壞地表或地下水源涵養。三、水、土壤或其他環境受污染。四、土地發生崩塌或土石流失。五、…
  14.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包括林業主管單位)應輔導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實施之。育林、伐木、集材、運材等作業,應避免引起沖蝕、破壞地表或損及排水系統。
  15.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4條 …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
  16.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22條 …。三、土地為私有者,停止其開發。前項各款之地上物,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理;屆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會同土地管理機關逕行清除。其屬國、公有林地之放租者,並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
  17.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23條 …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並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已完工道路或設施之養護,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18.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33條 …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9. 行政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57條 …不可抗力及自然損耗者外,其因保管疏忽以致損毀滅失者,保管人及使用人應連帶負責賠償。
  20.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9條 在山坡地為下列經營或使用,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一、宜農、牧地之經營或使用。二、宜林地之經營、使用或採伐。三、水庫或道路之修建或養護。四、探礦、採礦、採取土石、…
  21.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2條 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期限,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前項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已完成水土保持處理後,應經常加以維護,保持良好之效果,如有損壞,應即…
  22.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5條 …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3.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6條 …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前項查定結果,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第一項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由中央…
  24.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7條 …公頃以上,具有農業發展潛力者,主管機關得優先協助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實施水土保持,改善農業經營條件;其所需費用,得予協助辦理貸款或補助。山坡地位於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者,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工作時…
  25.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5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罰,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
  26.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2-1條 …危害水庫安全之虞時,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停工;於完成加強保護措施、經檢查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
  27.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5條 …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生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或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
  28.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8條 …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
  29.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管理。未經徵收或撥用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土地,其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應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提供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在公告之前,其使用、收益方法有害野生動物保育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或停止。但遇有國家重大建設,在不影…
  30.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2條 …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保育措施。公、私有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外,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進行前項調查遇設有圍障之土地或實施各項保育措施時,主管機關應事先通知公、私有土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