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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6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
  2.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16條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3.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26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
  4.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26-1條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前條規定擬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前項增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者,於擬定規格或措施時應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
  5.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36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
  6.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46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二、選擇性招…
  7.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56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
  8.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60條 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9.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61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10.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62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11.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63條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12.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64條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3.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65條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14.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66條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15.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67條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
  16.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68條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17.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69條 (刪除)
  18.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76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
  19.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86條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
  20.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96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其他增加社…
  21.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106條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各款規定。但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其處理方式。一、第二十七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二、第三十條押標金…
  22. 行政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6條 稽核小組辦理稽核監督之範圍,包括進行中或已完成之招標、開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驗收及使用各採購階段之採購作業。稽核小組得就各採購階段或可能有異常情形之採購階段辦理稽核。
  23. 行政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16條 稽核小組及專案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24. 行政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6條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之審查,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25. 行政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6條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約定,訂約後預付部分費用,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前項預付部分費用,以不逾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並載明已付之預付款須返還之情形及未…
  26. 行政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7. 行政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6條 環工技師受託執行簽證業務,應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為環工技師證明已盡專業工作責任,及作成簽證報告所表示意見之依據。
  28. 行政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6條 環工技師已完成查核,各項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已依相關法令及採用公認之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辦理,且無前二條所定情形者,環工技師應出具無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
  29. 行政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處務規程 第6條 閱覽諮詢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館藏之流通、閱覽、諮詢及讀者服務。二、自助式圖書館之營運管理。三、館際合作及聯盟圖書之資訊流通。四、公共圖書館之資源合作業務。五、其他有關閱覽及圖書館服務事項。
  30. 行政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