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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序採用本會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既有電信系統之互連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訊務量或必要之訊務資料交換等功能建置之依據。無前項依據可資遵循時,得由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協商辦理。
  2.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3條 …網路互連時,其相關服務費用如下:一、網路互連建立費: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為建立網路互連所產生之一次成本支出。二、接續費:指網路互連時依使用網路通信時間計算之費用。三、轉接接續費:指二家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一部或全部未直接…
  3.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4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接續費,應依網路互連雙方之協議定之。前項接續費之計算,應符合成本導向及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之接續費,應按使用之中繼、傳輸及交換設備依下列原則計算,並每…
  4.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時,應依前條規定所計算之費率,作為支付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接續費之費率。
  5.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在技術可行下,應同意將市內用戶迴路之接取點設置於市內交換局之配線架、用戶建築物之配線箱或配線架、或路邊交接箱。第一類電信事業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出租細分化網路元件之費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雙方協商定之。…
  6.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本節規定,本節未規定者,由第一類電信事業協商定之。
  7.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通信外,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依行動通信網路事業之訂價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於行動通信網路事業。但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由其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
  8.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1條 …辦理:一、國際通信費由行動通信網路事業按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訂價向發信端用戶收取。國際通信費營收歸屬於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行動通信網路事業得按經核定之費用,對其用戶另行加收費用。二、行動通信網路用戶之國…
  9.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1-1條 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之預付卡用戶撥號選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時,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間之國際通信費收取及呆帳責任,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有關通信費…
  10.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2條 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由其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歸屬發信端電信事業,呆帳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負責,發信端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除其支付受信端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11.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3條 …下列原則辦理:一、市內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於發信端電信事業。二、市內網路業務用戶之長途發信及受信,通信費由經營長途通信之電信事業訂價並向選用其網路之用戶收取…
  12.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4條 …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及收取。二、通信費之營收歸屬於發信端之電信事業。三、呆帳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負責,發信端業者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除其支付其他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前項…
  13.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4-1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網路與行動通信、市內通信或衛星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於發信端電信事業。…
  14.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5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設置通信紀錄設備,並以適當方式提供互連業者驗證之通信紀錄。第一類電信事業因網路設備之限制,無法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採取適當之替代措施。第一項所定驗證之通信紀錄,應包括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網路所產…
  15.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協議,應由互連網路之業者協商,並簽訂協議書。除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網路間之長途通信外,二家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間之通信,需經由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轉接者,其網路互連協議…
  16.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8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內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檢具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裁決,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他方當事人。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不…
  17.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9條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非屬第一類電信事業者。二、非屬網路互連事項者。三、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未經協議程序者。四、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
  18.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3條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直接互連之要求。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會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一、不具技術可行性。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
  19.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4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者,由電信事業協商定之。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其轉接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話務,應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協商並支付相關費用。
  20.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5條 固定通信網路與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市內網路業務用戶使用撥號選接服務之長途通信,通信費由經營長途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價並向以撥號選接選用其網路之用戶收取。通信…
  21.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6條 行動通信網路與提供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用戶使用撥號選接服務之國際發信及國際受信,其通信費應由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價,並由經營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
  22.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6-1條 提供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與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行動通信、市內通信或衛星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向發信…
  23.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7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其他第二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與該第二類電信事業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內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檢具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裁決,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他方當事人。前項申請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
  24.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8條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非屬第一類電信事業者或非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八項公布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二、非屬網路互連事項者。三、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未經協議程序者。四、自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日起未達三個月者。五…
  25.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9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準用第五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及第八項、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批發轉售服務及行動轉售服務經營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通信…
  26.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40條 適用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九條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其範圍由本會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八項公布之。
  27.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41條 非屬依前條公布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其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由互連之業者協商之。
  28.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29.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2條 電信線路之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當事人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之。
  30.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為請求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以下簡稱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遷移其既設電信線路時,所衍生相關費用之負擔原則與計算方式等事項,及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致既設電信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