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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醫療法 第66條 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2. 行政醫療法 第67條 …查、檢驗報告資料。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醫院對於病歷,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3. 行政醫療法 第73條 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4. 行政醫療法 第74條 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5. 行政醫療法 第75條 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醫院對尚未治癒而要求出院之病人,得要求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自動出院書。病人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
  6. 行政醫療法 第76條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
  7. 行政醫療法 第78條 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但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非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試驗…
  8. 行政醫療法 第85條 …、專科醫師證書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
  9. 行政醫療法 第90條 …,就轄區內醫療機構之設立或擴充,予以審查。但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對於醫療設施過賸區域,主管機關得限制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之設立或擴充。
  10. 行政醫療法 第94條 為提高醫療水準,醫院得申請評鑑為教學醫院。
  11. 行政醫療法 第95條 教學醫院之評鑑,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教學醫院評鑑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評鑑醫院,並將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名單及其資格有效期間等有關事項公告之。
  12. 行政醫療法 第96條 教學醫院應擬具訓練計畫,辦理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前項辦理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13. 行政醫療法 第97條 教學醫院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經費,其所占之比率,不得少於年度醫療收入總額百分之三。
  14. 行政醫療法 第98條 …五、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六、醫德之促進。七、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 行政醫療法 第102-1條 …定山地、離島醫療機構,依下列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一、地區醫院: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二、區域醫院: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三、醫學中心: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前項屆期未改…
  16. 行政醫療法 第105-1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
  17. 行政醫療法 第105-2條 對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之資訊系統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
  18. 行政醫療法 第121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得收取評鑑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執照時,得收取執照費。前項評鑑費及執照費之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9. 行政腦死判定準則 第2條 腦死判定,應於具有下列設施之醫院為之:一、設有加護病房。二、具診斷結構性腦病變儀器設備。三、具人工呼吸器及測定血液氣體等腦死判定所需之設備。
  20. 行政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項如下:(一)非活期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二)擴充設備、擴建醫院、社會福利基金及其他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約束者,不得列入現金之內。二、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一…
  21. 行政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6條 醫療法人應說明依法令規定設立或附設之個別醫院、診所及其他機構之簡明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2. 行政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指定後送醫院(以下稱後送醫院),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轄區內緊急醫療需要,劃分責任區,並考量醫療機構緊急醫療處置能力、設備及專長,依後送順序指定接受轉入特定緊急傷病患(以下稱傷病患)之醫院。前項指定之劃分遇有跨轄…
  23. 行政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4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後送醫院。後送醫院不得拒絕接受其轉診。病患或其家屬要求醫院將緊急傷病患轉診至非後送醫院時,醫院應告知其可能之風險,並記載於病歷。後送醫院於傷病患緊急情事消失後,得經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之同意,協助其轉…
  24. 行政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5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將其原因與風險告知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並記載於病歷。傷病患意識不清且親屬不在場時,應於病歷內一併載明。
  25. 行政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6條 傷病患經處置,病況仍未穩定,而有下列條件情事之一者,醫院得協助其轉診:一、傷病患本人要求轉診。二、傷病患本人無意思表達能力,但其在場之親屬要求轉診。醫院辦理前項轉診,應告知轉診之風險,並取得傷病患本人或其在場親屬之書面同…
  26. 行政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7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妥適聯絡接受轉診之醫院,並提供病人病情、醫療處置等有關資料。前項聯絡過程,應作成紀錄。
  27. 行政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第8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協助病患選擇及安排適當之救護運輸工具、救護人員,並提供適當之維生設備及藥品、醫材。
  28. 行政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醫院辦理轉診應填具轉診單(如附表),併同病歷摘要交付隨行救護人員;必要時得先以傳真或電子文件方式送達接受轉診之醫院。前項救護人員應於轉診單上記載救護紀錄,併同病歷摘要交付接受轉診之醫院。
  29.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2條 醫療機構分類如下:一、醫院:(一)醫院:指設有一科或數科診療科別,每科均有專科醫師之醫院。(二)慢性醫院:指設有慢性一般病床,其收治之病人平均住院日在三十日以上之醫院。(三)精神科醫院:指設有病床,主要收治罹患精神疾病病…
  30.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