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121條 法規:醫療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相關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 第十章 附則 第121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得收取評鑑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執照時,得收取執照費。前項評鑑費及執照費之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