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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 30 頁-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6條 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依其所具遴選資格分別如下:一、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六項之資格遴選者,其研習期間為七十五週。二、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至…
-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8條 …業能力、學習態度、出勤勤惰、品德修為及禮儀應對,並填具司法院遴選法官審判實習總成績考核表、司法院遴選法官審判實習指導法官成績考核表及司法院遴選法官審判實習兼任導師成績考核表評定成績。但審判實習成績之評定,如有違反研習規定…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7條 …分院少年法庭庭長及法官、公設輔佐人,除須具有一般之資格外,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之。前項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6-2條 …相關專業訓練;所長、副所長、執行鑑別及教導業務之主管人員,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少年觀護所之組織、人員之遴聘及教育訓練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 考試典試法 第17條 各種考試典試委員及第十六條之各種委員應自典試人力資料庫中遴選聘用之。但經各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典試人力資料庫委員資料之蒐集、專長審查、典試工作記錄、管理維護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 司法法官法 第5條 …格考試及格者,僅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依第七條辦理之法官遴選之資格。司法院為辦理前項法官遴選,其遴選標準、遴選程序、被遴選人員年齡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司法法官法 第7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前項法官之遴選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之事務。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任期…
- 司法法官法 第8條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已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法官之遴選,其程序、法官年齡限制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經遴選為法官者,應經研習;其研習期間、期間縮短或免除…
- 司法法官法 第9條 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一年。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為法官者,亦同。具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資格經遴選者,為…
- 司法法官法 第48條 …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第一項但書之參…
- 司法法官法 第48-1條 …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者,司法院院長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之。參審員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前項費用之支給辦法及參審員之倫理規範,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法官法 第48-2條 …成合議庭行之。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 司法法官法 第48-3條 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者,有兼任義務。法官遴選委員會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遴定職務法庭成員時,應同時遴定遞補人選,於成員出缺時遞補之,任期至出缺者任滿時為止。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
- 司法法官法 第81條 法官每年度應從事在職進修。司法院應逐年編列預算,遴選各級法院法官,分派國內外從事司法考察或進修。
- 司法法官法 第84條 前三條之考察及進修,其期間、資格條件、遴選程序、進修人員比例及研究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法官法 第87條 …及格者,僅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法務部依第八十八條辦理之檢察官遴選之資格。法務部為辦理前項檢察官遴選,其遴選標準、遴選程序、被遴選人員年齡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司法法官法 第88條 …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一年。具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者,為試署檢察官,試署期間二年。具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資格經遴選者,為試署檢察官,試署期間一年。曾任候補、試署、實任法官或檢察官經遴選者,為候補、試署、實任檢察…
- 司法法官法 第98條 現職法官於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當然取得法官之任用資格,且其年資之計算不受影響,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檢察官者,亦同。法官、檢察官之年資相互併計。
- 司法法官法 第101-3條 …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施行前,已任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及職務法庭法官者,任期至上開條文施行日前一日止,不受修正前任期之限制。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8條 …管理機關得訂定於一定期間內發生之保管業務或訂定保管額度上限,遴選保管機構,辦理保管業務。對保管機構之遴選,應以公開方式就合於第五條規定之合格業者所提送之保管業務計畫建議書評審選定保管機構。保管機構之服務符合基金管理機關需…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9條 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之遴選、績效評定及考核管理,得委由專業顧問公司協助辦理。委託經營法律相關業務得聘請專業律師辦理。前二項所需之費用應列入委託經營之交易成本。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12條 …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機關經評估後,得不經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遴選程序與其續約,並得另訂委託契約。
-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2條 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一年。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為法官者,亦同。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資格經遴…
-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0條 …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但曾任候補法官、檢察官或現職候補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且繼續候補期間未滿二年者,其送審期間如下:一、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於候補期滿前六個月內,自行指定其中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該日回溯一年內所作裁判書類…
-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1條 …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但曾任試署法官、檢察官或現職試署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且繼續試署期間未滿一年者,其送審期間如下: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於派代試署法官滿六個月後,自行指定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自派代日起至該日止所作裁…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條 …助研究員,於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依本法第七條辦理之法官遴選資格(以下簡稱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向司法院申請轉任法官。前項人員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合格,並依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規定完成研習程序…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3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轉任法官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之資格。前項審查小組委員,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本會委員(當然委員除外)互推代表二人及司法院院長指定之人員兼…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5條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況、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本會遴選時,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會面談,並得分組行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為遴選不合格之決議:一、有本法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二、曾依律師法受除名處分。三、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四、最近二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五、不符合本辦法之年齡限制。六…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9條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依下列方式申請轉任法官:一、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二、自行申請轉任法官。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