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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6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金融機構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金融機構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責。受接管金融機構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監…
  2.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十三、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十四、擔任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
  3. 行政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8條 …導營業帳目之處理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七、監督及輔導財產之購置與處分。八、監督及輔導授信與投資案件之審核及負債之管理。九、監督及輔導辦理票據交換及有關事項之聯繫。十、要求董(理)事會更換經理人。十一、列席董(理)事會、監察人…
  4.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4條 …者。二、最近二年內無違反金融法令受禁止營業項目、撤換負責人之處分或解除基金經理人職務及重大舞弊案者。
  5. 行政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金管會處理。二、發現違反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者,即依規定予以處分。三、輔導信託業擬訂改善或解決方案,並監督其確實執行。四、其他必要之處置。第一項專案查核與輔導辦法由公會訂定,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6.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5條 …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產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二)具有國際金融、證券或信託業務經驗。(三)最近一年於全球銀行資產或淨值排名居前一千名內。二、保險公司:(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產管理業務受…
  7.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9條 …。四、最近六個月未受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分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兼營信託業務者,其得辦理之信託業務特定項目範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
  8.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20條 …限。前項信託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受託管理及處分之信託財產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十倍。前項倍數,主管機關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9. 行政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17條 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前項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假扣押,如經登記之契約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契約聲…
  10. 行政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28條 …。二、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出賣人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償。
  11. 行政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32條 …供信託之動產標的物所有權為債權之擔保,而受託人依信託收據占有處分標的物之交易。
  12. 行政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33條 …識或說明者,其記載。四、信託人保有標的物所有權,受託人占有及處分標的物方法之記載。五、供給資金或信用之清償方法,如受託人出賣標的物者,其買受人應將相當於第二款所列金額部分之價金交付信託人之記載。六、受託人不履行契約時,信…
  13. 行政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34條 …移他處者。三、將標的物出質或設定抵押權者。四、不依約定之方法處分標的物者。
  14. 行政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35條 …賣標的物者,不論已否登記,信託人不負出賣人之責任,或因受託人處分標的物所生債務之一切責任。信託人不得以擔保債權標的物之所有權對抗標的物之買受人,但約定附有限制處分條款或清償方法者,對於知情之買受人不在此限。
  15. 行政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債務人就標的物未具有完整之所有權。三、標的物係屬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標的。
  16.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4條 …銀行因下列非屬新投資之情事而持有超逾自用所需之不動產,應儘速處分,處分前不受前條自用比率之限制,並應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投資非自用不動產限額規範:一、合併或概括承受其他金融機構。二、配合政府公務或公共需要、鄰地界址調…
  17.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4-1條 …項不動產,就超逾自用部分,除預估未來業務發展所需者外,應儘速處分之。前項超逾自用部分,於自用或處分前得暫予出租或為其他非自用之用途,但應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之限額規範。
  18.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3條 …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包括該銀行最近五年內是否有違規、弊案或受處分情事之說明。七、該銀行母國金融主管機關或執業會計師簽發之有關該銀行上會計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書驗證本。八、外國銀行母國金融主管機關所出具同意在我…
  19.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三、最近二年內負責人及機構累積受有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之罰鍰處分。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四、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未達一定等級。五、最近二年內部控制有重大缺失。但其重大缺失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
  20. 行政票據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人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
  21. 行政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近一年無違反金融相關法規,或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不妥適受主管機關處分或糾正之情事,或有違反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發行機構擬合作之國外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低實收資本額為等值新臺幣三億元。二、前三年度決算後…
  22. 行政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但下列資產得不予承受:一、逾期授信。二、轉銷呆帳之授信。三、處分不易者。四、價值評估不易者。五、其他經存保公司認定不宜承受者。
  23. 行政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加計過渡銀行經營期間損益後之金額;其未讓與之資產依清理人實際處分價格計算。前項之價值未確定前,過渡銀行承受之資產暫以帳面價值入帳。
  24.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5條 …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撤銷股東會或董事會等法定會議之決議。二、廢止發行機構全部或部分業務之許可。三、命令發行機構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四、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
  25.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4條 …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十三、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三、具備國際金融業務專業知識及經驗。四、已在經濟合…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5條 …可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三、最近半年度逾期放款比率在百分之二以下。四、最近…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9條 …關申請許可其大陸地區分行增設支行;申請前,大陸地區分行應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臺灣地區銀行之大陸地區分行增設支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營…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赴大陸地區設立子銀行: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扣除本次大陸地區子銀行投資金額後之第一類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八以上。三、最近半年度逾期放款…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6條 …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且申請前大陸地區分行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之臺灣地區母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將大陸地區分行改制為子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