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34條 法規:動產擔保交易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信託占有 第34條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信託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一、不照約定清償債務者。二、未經信託人同意將標的物遷移他處者。三、將標的物出質或設定抵押權者。四、不依約定之方法處分標的物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