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信託人同意受託人出賣標的物者,不論已否登記,信託人不負出賣人之責任,或因受託人處分標的物所生債務之一切責任。信託人不得以擔保債權標的物之所有權對抗標的物之買受人,但約定附有限制處分條款或清償方法者,對於知情之買受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