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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人保護法 第21條 本法之規定,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理之案件,準用之。
  2.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34條 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有具體事實足認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維護之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之。分會於執行保護服務過程,經評估認有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人身安全之必要時,亦同。
  3.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35條 …,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之聲請,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二、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
  4.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36條 前條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或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法院、法官依該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準用之。
  5.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37條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前二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二、案由及觸犯法條。三、簡要理由。四、應遵守之事項及違反之法律效果。五、…
  6.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38條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發送檢察官、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被告及法院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保護機構及分會。
  7.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40條 檢察官訊問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時,應告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並將其意見記明筆錄。
  8.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41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命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應遵守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9.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42條 …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經確定後,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裁定或處分,自處分或判決確定時起,失其效力。
  10.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44條 檢察官或法院依犯罪被害人及被告之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前,應說明轉介修復之性質,告知相關程序及得行使之權利。參與修復之犯罪被害人及被告,得不附理由隨時退出程序。
  11.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45條 檢察官或法院依被告轉介修復之聲請而詢問犯罪被害人意見時,應注意其可能之情緒反應;必要時,得委由適當之人為之。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死亡者,前項詢問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家…
  12.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46條 檢察官或法院轉介修復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保持中立,公平對待任何一方。二、尊重任何一方之自我決定意願。三、避免指導或勸導之口氣,亦不對任何一方之行為進行批判。四、保護參與者之隱私。
  13.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61條 …其檢察分署檢察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任期三年,由檢察長遴選檢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兼之;職員由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就其員額內調兼之。前項委員,任一性別…
  14.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內容,宜具體、明確、可行。
  15.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除發送檢察官、被告、法院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外,應視案件類型及該裁定或處分之內容,分別發送下列對象:一、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之案件:犯罪被害…
  16. 行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8條 …第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至二十萬元。性侵害犯罪行為案件之被告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為緩起訴處分或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時,如相關犯罪事實明確或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足認有犯罪事…
  17. 行政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院或檢察官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核發身分保密之證人保護書,雖保護期間屆滿,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先採取身分保密之保護措施,如陳報檢察…
  18. 行政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院或檢察官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執行保護機關執行,而先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者,應以言詞、書面、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知執行機關主管或承辦人先予執行,並於三日內補發證人保護書。前項執行機關應製…
  19. 行政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後,應於七日內載明本法第五條規定應記載之事項,以保密方式陳報檢察官或法院核發證人保護書。證人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刑事或流氓案件時,如認其本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有受保護之必要,得以本法第五條之聲請書,附具釋明聲請事由之…
  20. 行政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依本法規定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或聲請停止、變更、同意停止或變更或再許可證人保護措施者,應以書面附具釋明聲請事由之相關資料,向該管之法院或檢察官為之。依前項聲請證人保護者,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禁止或限制特定人…
  21. 行政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院或檢察官核發證人保護書或停止、變更、同意停止或變更或再許可證人保護措施前,得訊問聲請人、受保護人或相關之人;必要時,並得徵詢執行機關之意見。
  22. 行政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院或檢察官受理證人保護之聲請,應即時處理。核發證人保護書,應記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並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載明一定事項。
  23. 行政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記載,未記載者,自證人保護書核發之日起算。保護期間屆滿,未經檢察官或法院再許可執行保護證人之措施者,執行機關應即停止執行保護措施。
  24. 行政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檢察官或法院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核發證人保護書,以發交承辦該案之司法警察機關為原則。但必要時,得自行或發交其他執行保護機關執行。前項執行保護之機關如無法執行或執行確有困難者,應即陳報檢察官或法院另行指定或協調其…
  25. 行政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保護人簽名後執行之,且於七日內以保密方式陳報核發證人保護書之檢察官或法院。前項書面應備一式三份,一份陳報核發證人保護書之檢察官或法院,一份交受保護人收存,一份由執行機關自存。
  26. 行政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應即通知執行機關及受保護人,並於四十八小時內以書面陳報法院或檢察官。
  27. 行政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應注意避免有人藉偽證、誣告或其他案件之告訴、告發探知受保護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並應注意對當事人以外使用代號之受保護人身分資料予以保密。前項受理告訴、告發案件機關,有向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
  28. 行政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司法警察機關對安置機關應為必要之協助。法院或檢察官核發短期生活安置之保護書時,並應載明安置機關名稱及生活安置之內容。
  29. 行政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檢察官事先同意,指檢察官本案偵查終結前之同意。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
  30. 行政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政府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保密檢舉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者,應以保密方式移送之。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無保密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前項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