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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 86 頁-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3條 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使用類組為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且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樓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4條 建築物設有共用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5條 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6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應至少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位。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一輛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計算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一、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7-7條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4組者,其無障礙客房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客房總數量(間)│無障礙客房數量(間)│├────────────────┼────────…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70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78條 …道路、鐵路、體育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及經內政部指定之地下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者依其他各編章之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79條 本章建築技術用語之定義如左:一、地下建築物:主要構造物定著於地面下之建築物,包括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地下通道之直通樓梯、專用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及附設於地面上出入口、通風採光口、機電房等類似必要之構造物。二、地…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0條 地下建築物之用途,除依照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及分區使用管制規則或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或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辦理並得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公共設施指定之目的訂定,轉報內政部核定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1條 建築物非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有公益需要、無安全顧慮且其構造、設備應符合本章規定者,不得與基地外之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設施連接。前項以地下通道直接連接者,該建築物地面以下之部分及地下通道適用本章規定。但以…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2條 地下建築物應設置中央管理室,各管理室間應設置相互連絡之設備。前項中央管理室,應設置專用直通樓梯,與其他部分之間並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9條 地下建築物與建築物地下層連接時,其連接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並應設置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安全梯。但連接部分已設有符合本章規定之直通樓梯者,不在…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90條 道路、公園廣場等類似用地範圍內之地下建築物,其頂蓋與地盤面之間距應配合週圍環境條件保持必要距離,供各類公共設施之埋設。其間距由主管建築機關協商有關機關訂定之,但道路部分不得少於三公尺。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91條 地下建築物設置於地盤面上之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等類似設施,設置於人行道上時,該人行道應保持三公尺以上之淨寬。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95條 地下建築物之頂版、外牆、底版等直接與土壤接觸部份,應採用水密性混凝土。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96條 地下建築物各部份所受之水平力,不得小於該部份之重量與震力係數之乘積,震力係數應以左列公式計算:C≧0.075(1-H/40)ZC:地下震力分佈係數。H:公尺,地下建築物各部份距地盤面之深度,超過二十公尺時,以二十公尺計。…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97條 地下建築物之上部為道路時,其設計載重應包括該道路設計載重之影響及覆土載重。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98條 地下建築物應調查基地地下水位之變化,根據雨季之最高水位計算其上揚力,並做適當之設計及因應措施以防止構造物之上浮。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99條 地下建築物應於適當位置設置地下水位觀測站,以供隨時檢討其受水浮力之影響。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0條 地下建築物間之連接部份,必要時應設置伸縮縫,其止水帶及貫通之各管線,應有足夠之強度及韌性以承受其不均勻之沈陷。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2條 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3條 超過一層之地下建築物,其樓梯、昇降機道、管道及其他類似部分,與其他部分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樓梯、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並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6條 地下建築物內不得存放使用桶裝液化石油氣。瓦斯供氣管路應依左列規定:一、燃氣用具應使用金屬管、金屬軟管或瓦斯專用軟管與瓦斯出口栓連接,並應附設自動熄火安全裝置。二、瓦斯供氣幹管應儘量減少而單純化,表面顏色應為鉻黃色。三、天…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7條 地下建築物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應依左列規定:一、撒水頭應裝設於天花板面及天花板內。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設於天花板內,天花板面免再裝設:(一)天花板內之高度未達○‧五公尺者。(二)天花板採挑空花格構造者。二、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8條 地下建築物,應依場所特性及環境狀況,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配置適當之泡沫、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一具,滅火器之裝設依左列規定:一、滅火器應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二、滅火器應即可使用。三、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於消防栓…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09條 地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消防隊專用出水口:一、每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設一處口徑六十三公厘附快式接頭消防栓,其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二、消防栓應裝設在樓梯間或緊急用升降機間等附近,便…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0條 地下建築物應設置左列漏電警報設備:一、漏電檢出機:其感度電流最高值應在一安培以下。二、受信總機:應具有配合開關設備,自動切斷電路之機能。前項漏電警報設備應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併設但須區分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2條 地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標示設備:一、出口標示燈:各層通達安全梯、或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及地坪,均應設置標示燈。二、方向指示:凡通往樓梯、地面出入口等之通道或廣場,均應於樓梯口、廣場或通道轉彎處,設置位置指示圖及避…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3條 地下建築物內設置之左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一、室內消防栓:自動消防設備(自動撒水、自動泡沫滅火、水霧自動撒水、自動乾粉滅火、自動二氧化碳、自動揮發性液體等消防設備)。二、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三、漏電自動警報設備。四、出…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8條 地下建築物之空氣調節設備應按地下使用單元部份與地下通道部份,分別設置空氣調節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