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96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 第二節 建築構造 第196條 地下建築物各部份所受之水平力,不得小於該部份之重量與震力係數之乘積,震力係數應以左列公式計算:C≧0.075(1-H/40)ZC:地下震力分佈係數。H:公尺,地下建築物各部份距地盤面之深度,超過二十公尺時,以二十公尺計。Z:震區係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