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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一、財政部部長。二、經濟部部長。三、交通部部長。四、文化部部長五、中央銀行…
  2.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監督及考核。四、本基金報本院重大業務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五、關於本基金年度投資融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六、其他有…
  3.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由本會聘用專業人士或借調相關機關人員擔任。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基金人員擔任。本會置組長、副組長、稽核、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各若干人,就國家發展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派兼、借調或由本會聘用、約聘、約僱人員…
  4.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會成員任期二年;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其聘任作業,由本基金人員辦理之。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5.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投資之事業於經營獲利、投資目標達成、經營不善、產業經營環境變動或其他情事變更,有處理之必要時,本基金投資之股權得全部或一部出售,其出售所得收入,應歸入本基金循環運用或解繳國庫。
  6.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當選為被投資事業之董(理、監)事或監察人時,應指派對該被投資事業所營業務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之本基金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研究員、副研究員或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擔任之;有關董(理、監)事、監察人之遴選、管理及考核規…
  7.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之專案性融資,得透過金融機構辦理。本基金之投資可透過金融機構或認可之投資機構辦理。
  8.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9.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為應財務管理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其他短期票券、上市公司股票及活化、管理運用不動產。前項有關上市公司股票之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之百分之五,並視可動用資金狀況,在不影響投資及融資業務下辦理。
  10.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1.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12.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13.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14. 行政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特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5. 行政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並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16. 行政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二、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編列預算撥入。三、本基金孳息。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五、其他收入
  17. 行政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之補助、貸款及投資。二、訂定或檢討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及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所需之經費。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其他有關支出。前項第一款用…
  18. 行政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必要性、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 行政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20. 行政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1. 行政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22. 行政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23. 行政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24. 行政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12條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三、基金孳息。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五、其他收入。花東…
  25. 行政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9條 …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規定撥繳之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及孳息,由基金管理機關進行收支結算;其有剩餘者,撥交該事業,其有不足者,由該事業發還基金。
  26. 行政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15條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政府所得資金,得部分撥入特種基金外,其餘均應繳庫,並應作為資本支出之財源。前項特種基金之提撥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其用途如下:一、支應第八條第六項規定之加發六個月薪給與補償各項損失之費用及政府負擔之民…
  27.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所稱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前項所稱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範…
  28.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7條 本會設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其收入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向受本會監督之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之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鍰收入及其他規費。三、基金之…
  29.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第2條 …、期貨業同業公會與相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監督及管理。七、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監督及管理。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保護。九、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
  30.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特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五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