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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 30 頁- 行政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 第3條 …,通知該病人離開後住(居)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因故不及通知者,應於需治療病人離開之日起三日內通知。需治療病人離開後住(居)所未定者,應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戶籍所在地不明者,應通知…
- 行政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 第5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通知,依需治療病人之病況與需要,提供下列服務: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病人: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追蹤關懷及個案服務。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病人: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機關、…
- 行政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管理需治療病人及其主要聯絡人之資料,並就其資料建檔及定期更新。
- 行政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主管機關,指病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戶籍所在地不明者,為居所或病人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 行政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 第3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所轄醫療機構通報、通知後,應依第四條所定病人範圍,提供關懷、訪視及其他服務(以下併稱服務)。
- 行政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 第5條 …估。三、資源連結、轉介或轉銜。四、其他支持措施。前項服務,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
- 行政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 第7條 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病人家屬或保護人,仍無法尋獲病人時,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以書面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請求協尋。情況緊急者,得先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尋獲病人後…
-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將嚴重病人資料通報其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接受緊急安置者,應於緊急安置期間屆滿前完成通報。前項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應通報其居所或嚴重病人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嚴重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已…
-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嚴重病人之資料建檔、名冊建立、更新及異動,連結其保護人資料,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
-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5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嚴重病人通報資料後,應啟動追蹤關懷機制,自行或委託專業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相關業務。前項追蹤關懷機制,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辦理。
- 行政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7條 …認嚴重病人身分後,醫療機構應依第二條規定,將嚴重病人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 行政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各該政府首長或首長指定之高級人員,整合所屬衛生、警察、消防及其他相關機關,於轄區內建置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前項處置機制之項目如下:一…
- 行政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就前條處置機制,分工如下:一、衛生機關:查明疑似精神疾病病人身分、提供警察機關、消防機關護送就醫諮詢與處置建議、協助聯繫醫療機構及後續處置追蹤。二、警察機關:協助護送就醫、排除個案人員持有或攜帶之危險物品、維…
- 行政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第5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諮詢專線,供警察機關、消防機關使用。
- 行政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第7條 …條規定非管束不能達到下列目的之一時,應即依法予以管束,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一、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二、救護疑似精神疾病病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知後,應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查明疑似精…
- 行政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第11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本辦法相關教育訓練;其訓練時數、課程內容、講師資格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參與教育訓練對象,應包括地方警察、消防、衛生及民政機關所屬相關人員。
- 行政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所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法人或團體為之。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2條 …下簡稱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一、六十五歲以上。二、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定之專業團隊,依該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鑑定及評估之結果符合該…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3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證明文件。前條第二項條件,由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依內政部移民署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提供之居留資料進行查對。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4條 …八條之一評估,認符合給付長照服務之失能情形,按其失能程度,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自行負擔一定比率之金額後,準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規定,提供服務。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5條 …一項第二款資格經撤銷、廢止或失效時,其取得長照服務之核定,由地方主管機關予以廢止,並終止服務。但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而遭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不在此限。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2條 …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一、六十五歲以上。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為五十五歲以上。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三、失智症。四、評估期間符合衛生福利部…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3條 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經評估認符合給付長照服務資格及其失能程度,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4條 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負責長照服務提供之聯繫、協調、擬訂照顧計畫及其他管理事項。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5條 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條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時,應訂定照顧問題清單(格式如附表一)。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應依前項照顧問題清單、長照給付對象及其家庭照顧者之實際需求,擬訂照顧計畫,經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6條 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經評估符合給付長照服務資格及失能程度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進行複評;長照給付對象及其家屬,應配合辦理。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應按複評結果,重新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非可歸責…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9條 …附表四及附表四之一。前項附表四及附表四之一未收載之項目,得由地方主管機關、全國性長照相關法人、團體,檢具長照服務照顧組合建議書,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收載;已收載項目之修正,亦同。前項建議書,應載明照顧組合名稱、給付條件、預…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15條 …金額,長照特約單位應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16條 長照特約單位於執行附表四及附表四之一之服務內容後,始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費用支付。長照給付對象暫停或終止使用長照專業服務不可歸責於長照特約單位之情形,長照特約單位得按其使用比率申請支付。第一項費用支付之內容,以附表四及附…
-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19條 交通接送服務之支付價格,由服務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公告。前項交通接送服務,應由持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員提供;提供之交通工具,依各地方主管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