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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22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應重編或須更新(正)時,應於發現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說明原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期、如有會計師核閱者其核閱日期,所發現基本假設重大變動或發生錯誤致原發布資訊已不適合使用之情事,及其對預計…
  2.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23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按季比較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截至當季止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於申報當期財務報告時,應就財務預測實際達成情形,重新評估其基本假設之適當性及檢討剩餘月份之因應措施是否具體可行,說明未更新財務預…
  3.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24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預計綜合損益表(含原預測數及歷次修正數)之達成情形及差異原因。公司公告申報前項達成情形時,如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查核,應以明顯之字樣揭露未經會計師查核;另如有其他重大不確…
  4.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25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或與依第二十四條公告申報之預計綜合損益表達成情形差異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應公告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
  5.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26條 …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編製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度財務預測之日起,適用本準則。但得自願自編製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財務預測之日起,適用本準則。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6.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27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櫃檯買賣中心。
  7.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設置併購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特別委員會)。前項規定特別委員會之職權,於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有審計委員會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辦理之審議事項,依證券交易法…
  8.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第3條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特別委員會,應訂定特別委員會組織規程,其內容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一、特別委員會之成員組成及人數。二、特別委員會之職權事項。三、特別委員會之議事規則。四、特別委員會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前項組織規程…
  9.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第4條 …特別委員會成員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由獨立董事組成;無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未符合第二項資格或獨立董事人數不足之部分,由董事會遴選之成員組成。特別委員會成員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
  10.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第7條 …錄,其議決事項應將成員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公司應於第一項董事會決議之日起算二日內將董事會之決議及特別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並載明任何持反對意見之董事及特別委員會成員之姓…
  11.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第8條 特別委員會得請獨立專家、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律師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
  12.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第9條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併購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併購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商品。
  13.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第10條 特別委員會之議事錄,應永久妥善保存,備供查核。公司應將特別委員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
  14.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並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得分別行使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16.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3條 …券管理辦法規定投資國內證券之各類基金,依當地政府法令及契約或公司章程規定,得依各實質投資人之指示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或因投資策略委請二人以上外部經理人操作、授權外部經理人代為行使表決權且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交易…
  17.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4條 …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以書面或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公司提出。股東主張撤銷或終止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以書面或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公司提出。
  18.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5條 股東申請分別行使表決權者,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股東戶名及統一編號。三、股東有委託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四、符合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聲明文件。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股東對行使表決權內容之…
  19.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6條 股東申請分別行使表決權者,除其申請書件有不完備之情事外,公司應於股東名簿註記股東得分別行使表決權。股東經公司註記得分別行使表決權者,除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終止外,嗣後股東會均免再向公司提出申請。股東之申請書件有不完備…
  20.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7條 公司對於股東申請、撤銷或終止分別行使表決權之相關書表文件及媒體資料,於其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並得以電子媒體形式儲存。
  21.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受益憑證(以下簡稱證券)之簽證,由依法得擔任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以下簡稱簽證銀行)為之。前項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證券者,免辦理簽證。
  22.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第3條 本公司及委任之主辦證券承銷商、推薦證券商、股務代理機構,不得辦理其經辦當次發行或私募證券之簽證業務。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或私募之證券,不得由其子公司辦理簽證;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證券之簽證亦不得由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
  23.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第4條 …募之證券自接受委託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個營業日,並於簽證前應就公司登記事項表(或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證券之內容、紙質、公司印鑑式樣、編號、面值、張數、總額等詳為審核並登記之。二、簽證銀行簽證於證券之印鑑樣本及經簽證之證券樣張…
  24.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第5條 …二條第一項因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之證券,未經依本規則簽證者,應由公司補辦之。未經補辦者,不得委託買賣或供交割之標的。公司補辦前項簽證,應通知各股東並公告之。
  25.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第6條 證券簽證之報酬,由公司與簽證銀行依下列規定約定給付之:一、新發行或新私募證券之簽證,最高為發行面值總額萬分之三。但計算之報酬未滿新臺幣三千元或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時,仍以新臺幣三千元或五十萬元計酬。二、換發、補發、合併或分…
  26.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其實收資本額分為下列級距,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下列成數。但依第二款至第八款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一款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一款之最高…
  27.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3條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之記名股票,以股東名簿之記載或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之證明為準。但其已轉讓,而受讓人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者,應予扣除。政府或法人為股東,自行或由其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者,其持有股份總額應以政府或法人…
  28.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4條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選舉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選任當時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足第二條所定之成數時,應由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之。
  29.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股份或部分解任,致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低於第二條所定之成數時,除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應補足之。公司於每月十五日以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彙總向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
  30.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6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股權變動登記,並檢查有關書表帳冊。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核時,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轉知其董事或監察人將所持有之記名股票持往公司辦公處所或其指定處所接受檢查;其董事或監察人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