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8 / 200 頁
  1.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04條 雇主對吊籠於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勞工作業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2.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05條 雇主使用吊籠作業時,於夜間或光線不良之場所,應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
  3.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06-1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4. 行政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從事高架作業之有關事業。
  5. 行政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高架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之下列作業:一、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二、已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者。前項高度之計算…
  6. 行政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減少工作時間,每連續作業二小時,應給予作業勞工下列休息時間:一、高度在二公尺以上未滿五公尺者,至少有二十分鐘休息。二、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至少有二十五分鐘休息。三、高度在二十公尺以…
  7. 行政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5條 前條所定休息時間,雇主因搶修或其他特殊作業需要,經採取相對減少工作時間或其他保護措施,得調整之。
  8. 行政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6條 雇主應使作業勞工於安全設施良好之地面或平台等處所休息。
  9. 行政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7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10. 行政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8條 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一、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二、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三、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四、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五、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11. 行政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從事精密作業之有關事業。
  12. 行政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精密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凝視作業,且每日凝視作業時間合計在二小時以上者。一、小型收發機用天線及信號耦合器等之線徑在零點一六毫米以下非自動繞線機之線圈繞線。二、精密零件之切削、加工、量測、組合、檢試。三、…
  13. 行政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依其作業實際需要施予適當之照明,除從事第三條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作業時,其照明得酌減外,其作業台面局部照明不得低於一千米燭光。
  14. 行政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規定之作業時,作業台面不得產生反射耀眼光線,其採色並應與處理物件有較佳對比之顏色。
  15. 行政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三條第六款,第七款規定之作業,如採用發光背景時,應使光度均勻。
  16. 行政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其工作台面照明與其半徑一公尺以內接鄰地區照明之比率不得低於一比五分之一,與鄰近地區照明之比率不得低於一比二十分之一。
  17. 行政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縮短工作時間,於連續作業二小時,給予作業勞工至少十五分鐘之休息。
  18. 行政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10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注意勞工作業姿態,使其眼球與工作點之距離保持在明視距離約三十公分。但使用放大鏡或顯微鏡等器具作業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15條 …同一鍋爐設置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鍋爐者,應依下列規定指派鍋爐作業主管,負責指揮、監督鍋爐之操作、管理及異常處置等有關工作:一、各鍋爐之傳熱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指派具有甲級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鍋爐作業主管。但…
  20.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16條 …持機能正常。九、發現鍋爐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置有鍋爐作業主管者,雇主應使其指揮、監督操作人員實施前項規定。第一項業務執行紀錄及簽認表單,應保存三年備查。
  21.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18條 …所,應禁止無關人員擅自進入,並應依下列規定為安全管理:一、在作業場所入口明顯處設置禁止進入之標示。二、非有必要且無安全之虞時,禁止攜入與作業無關之危險物及易燃物品。三、置備水位計之玻璃管或玻璃板、各種填料、修繕用工具及其…
  22.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21條 雇主於鍋爐操作人員沖放鍋爐水時,不得使其從事其他作業,並不得使單獨一人同時從事二座以上鍋爐之沖放工作。
  23.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23條 …於勞工進入鍋爐或其燃燒室、煙道之內部,從事清掃、修繕、保養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將鍋爐、燃燒室或煙道適當冷卻。二、實施鍋爐、燃燒室或煙道內部之通風換氣。三、鍋爐、燃燒室或煙道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
  24.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27條 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第一種壓力容器者,應指派具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資格及相當專業知識經驗者,擔任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負責指揮、監督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及異常處置等有關工作。前項業務執行紀錄及…
  25.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29條 …容器於初次使用、變更操作方法或變更內容物種類時,應事前將相關作業方法及操作必要注意事項告知操作勞工,使其遵循,並由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或指派專人指揮、監督該作業。
  26.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1條 …主對於勞工進入壓力容器內部,從事壓力容器之清掃、修繕、保養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將壓力容器適當冷卻。二、實施壓力容器內部之通風換氣。三、壓力容器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強…
  27.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6-1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28. 行政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測驗評審結束後,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前項證書核發作業期程,由經認證單位定之。
  29.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8條 …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一、雇主。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身心障礙者因就業所需,得申請補助就業輔具。各…
  30. 行政職業訓練法 第33條 …辦法定之。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規範製訂、試題命製與閱卷、測試作業程序、學科監場、術科監評及試場須知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規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