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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人民除第一次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身分申請依親居留,應親自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外,其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得親自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移民署或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或第三十條規定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檢附臺灣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出具之保證書:一、已成年。二、有正當職業或相當財力。三、無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紀錄。
  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主管機關應核發其申請類別之入出境許可證。前項申請人獲准核發其他類別之入出境許可證時,應繳回原入出境許可證。
  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1條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第一次入境,或移民署認有必要時,應出示回程機(船)票。大陸地區人民持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證件之副本入境者,應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該副本至移民署申請換發正本。
  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2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依親居留者,應備齊下列文件:一、依親居留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三、三個月內核發經驗證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3條 大陸地區人民未能於申請依親居留時提出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得就其健康情形先予具結,並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補繳。
  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一、未經合法程序入境。二、有事實足認其係與臺灣地區人民…
  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5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一、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二、有妨害善…
  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6條 依親居留證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一年,移民署並得核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但所持大陸地區證照之效期不足一年者,依親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得予縮短。
  1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8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政治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一、對臺灣地區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特殊貢獻。二、提供有價值資料,有利臺灣地區對大陸地區瞭解。三、具有…
  1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9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經濟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一、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且其研究開發之產業技術,能實際促進臺灣地區產業升級。二、在金融專業技術或實務操作上…
  1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0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教育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一、曾獲諾貝爾獎。二、曾獲國際學術獎,在學術專業領域具有崇高地位與傑出成就,並為臺灣地區迫切需要,受聘在臺灣地…
  1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1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科技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一、在基礎及應用科學專業領域有傑出成就,為臺灣地區迫切需要,並曾任著名大學或研究機構之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
  1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2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文化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一、在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領域具有卓越才能,並獲許可延攬,在臺灣地區從事傳習期間,績效卓著。二、對中華文化之維護…
  1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3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社會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一、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其臺灣地區配偶之年逾六十五歲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法定撫養義務人照顧,而有…
  1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4條 …一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文件影本。七、符合申請長期居留條件之證明。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前項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文件於核配時提出且第四款、第五款文件係於…
  1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5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申請長期居留者,應備齊下列文件:一、長期居留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三、三個月內核發經驗證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
  1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6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一、未經合法程序入境。二、有事實足認其係與臺灣地區人民…
  1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7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一、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二、有妨害善良風…
  2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8條 長期居留證為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三年,移民署並核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但所持大陸地區證照之效期不足三年者,長期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得予縮短。
  2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0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申請定居者,應備齊下列文件:一、定居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三、保證書。四、三個月內核發經驗證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但申請人未滿十八歲者,免附。五、中央衛生主管…
  2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1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經許可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申請定居者,應備齊下列文件:一、定居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三、三個月內核發經驗證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但申…
  2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2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機關共同審查之:一、移民署受理前條所定申請定居案件。二、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定居許可案件。
  2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並自不予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一、未經合法程序入境。二、有事實足認其係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其婚姻無效或經撤銷。三、冒用身…
  2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4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並自不予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一、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二、有妨害善良風俗、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之紀錄。三、有事…
  2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5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者,其大陸地區證照由移民署截角後發還;已收繳者,移民署亦得截角後發還或保存至該證照逾效期後銷毀。
  2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6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其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者,由移民署核發入境證副本,並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憑至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其在臺灣地區原無戶籍者,由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自核發…
  2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7條 …額者,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數額之各項類別涉及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之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核配數額時,其親屬關係應存續三年以上。
  2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42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者,移民署應將其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
  3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43條 大陸地區人民辦妥結婚登記,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通知依親對象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撤銷其結婚登記。大陸地區人民辦妥戶籍登記後,須更正戶籍登記事項者,應向戶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