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7 / 200 頁- 行政外銷廠商退現稅款劃撥處理辦法 第6條 海關經辦退稅單位於申請退稅案件結算完畢後,應即編製退現稅款明細表,列明退稅廠商名稱、存款戶帳號及支付金額送會計單位,會計單位根據該明細表造具支付傳票,送出納彙總簽發國庫支票一張,交由臺銀信託部按明細表所列分別轉撥各有關退…
- 行政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6條 經假扣押之財產係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擔保者,得以假扣押標的物之全部設定擔保予海關。前項擔保金額以票面所載金額為準。
-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6條 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
-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16條 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本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16-1條 海關執行緝私,或軍警機關依前條協助緝私或逕行查緝,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立即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26條 發遞有關走私信號,傳送消息於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之運輸工具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36條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
-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6條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 行政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第6條 海關配置之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由財政部關務署各關洽請有關機關購置。
- 行政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6條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按海關進口稅則增註所訂稅率從低徵稅者,海關核計應補稅額時,應扣除該貨物進口時已繳納之關稅。但已繳納之關稅超過該貨物於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核計應繳稅額時,不予退還。
- 行政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6條 前條應補繳關稅之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補繳關稅者,依關稅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額一倍之罰鍰;其應繳之關稅延不繳納者,自繳稅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以不超過原欠繳…
- 行政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第6條 預報進出口貨物,海關機動巡查隊得於提貨或裝船前,依規定予以抽驗或複驗。
-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6條 進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件人應自郵政機構寄發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海關辦理報關:一、離岸價格逾等值美幣五千元。二、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之物品。三、復運進口案件需調閱原…
-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6條 非屬前條規定應辦理報關之出口郵包物品,寄件人應於寄件文件據實申報物品名稱、數量、價值,由郵政機構連同郵包彙送出口地海關查(抽)驗放行。
- 行政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第6條 進口之廣告品及貨樣涉及貿易管理須由海關配合查核事項,應核憑輸入規定之相關文件放行。
- 行政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第6條 營業人進口免徵關稅之商品,經臺灣本島轉運離島地區者,應由運送人於臺灣本島通商口岸向海關辦理轉運並卸存於離島地區當地由海關監管之進口貨棧,再由進口之營業人辦理通關。
- 行政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一、處理公務,違反規定或疏失,致生事故,情節尚輕。二、對經辦事項,逾期不辦或執行不力,情節尚輕。三、言行失檢,影響機關聲譽,情節尚輕。四、對主管業務督導不力,或對直屬一級屬員疏於監督,致生事故…
-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6條 非擔任主管關務人員,在同一單位任期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期限屆滿,因業務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定,得再延長二年。但辦理業務與人民權益密切相關者,或為應業務需要,仍得隨時調動。前項所稱同一單位,在關務署為科;在各關為課,未設…
-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6-1條 關務人員從事輪班工作除自願者外,以連續不超過五年為原則。由輪班工作調派機關內非輪班工作者,至少一年內不再調派輪班工作。因留職停薪致工作年資中斷者,其留職停薪前及回職復薪後之年資,同屬從事輪班或非輪班工作者,合併計算之。輪…
- 行政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6條 參與業者使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辦貨物通關、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業務,應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透過電腦連線關港貿單一窗口,申辦前項業務者,限以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政府憑證、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經濟部工商…
- 行政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6-1條 參與業者申請核發通關專屬憑證,應繳納通關專屬憑證費。前項收費基準以每案系統設計成本及工本費加總計算之。通關專屬憑證費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6條 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表示繼承時,經國產署審查有繼承權,應將遺產移交該繼承人,同時通知已知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繼承人,並向法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
- 行政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第6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受理申請案件應分別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經審查有辦理補正需要者,應敘明事由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得予延長一個月。申請案件不符本辦法規定或未依前項規定補正者,應敘明理由及法…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6條 技術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一)交通運輸等公共工程計畫之技術及經費審議。(二)交通運輸等公共工程計畫相關技術規範之研議。(三)交通運輸等公共工程計畫規劃、設計作業措施之研議。(四)交通運輸等公共工程計…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6條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公共工程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核。二、公共工程法規、制度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三、出席各種公共工程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四、公共工程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五、其他交辦…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6條 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其各次訂購數量或金額,以本契約所載各標的每次最高採購數量或金額為限。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標的者,應與訂購標的相關,…
- 行政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技師證書或執業執照遺失者,應以書面敘明遺失經過,依第二條或第四條規定申請補發。其失而復得者,應即繳銷。技師證書或執業執照損壞者,得檢具原證書或原執照,依第二條或第四條規定申請補發。
- 行政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技師公會及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議後七日內應將會議紀錄分送各會員(代表)。
- 行政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第6條 原執照之科別如為執照效期屆滿日前三年內始辦理變更增列者,於該科別新增日起三年內申請換發執照時,該科別得免增加訓練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