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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5-1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經核准出境,已出境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前條第一項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之限制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變更出境原因為出境就學,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前項經核准…
  2. 行政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10條 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前項役男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3. 行政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11條 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應繳附之文件,其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
  4. 行政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12條 護照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未經內政部核准,其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5. 行政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13條 各相關機關對申請出境之役男,依下列規定配合處理: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於核發護照時,協助宣導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出境應經核准相關規定。二、移民署:(一)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二)每日將…
  6. 行政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14條 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7. 行政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15條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准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8. 行政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16條 依法免役、禁役之役男辦理入出境手續,不受本辦法限制。歸化我國國籍者、僑民、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依法尚不須辦理徵兵處理者,應憑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
  9. 行政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17條 (刪除)
  10. 行政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1.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0條 役男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延期入營外,未依前條規定報到入營或經查證資格不符者,由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錄取資格,並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服原應服之兵役義務及役期;役男於入營梯次報到前,因可歸責…
  14.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1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訓練紀錄,訓練單位應予登錄役籍資料。
  15.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2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得依其用人單位業務需要,派往國內外接受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前項訓練進修期間合計以不超過應服役期二分之一為限。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派往國外時,用人單位應依其需要辦理駐外醫療保險,必要時,得加…
  16.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3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分發用人單位服役期間之服勤管理,以用人單位依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辦理。前項用人單位訂定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除役男工作時間、請假…
  17.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4條 用人單位對於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提供必要之福利設施。
  18.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5條 用人單位應編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用人單位應至少每半年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予以考核一次。前二項管理及考核資料,由用人單位保存,供主管機關督導考核。
  19.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6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達三日者,用人單位應即發出離役通知,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用人單位應妥為處理,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20.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7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分發用人單位服役期間因故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
  21.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8條 用人單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依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轉調者,應檢具申請文件、轉調原因佐證資料及役男釋出意願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並審查通過後,得依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意願,開放其…
  22.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9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轉調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開放其個人基本資料或核定釋出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未能完成轉調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
  23.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21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轉調之申請,由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之。審查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核定並通知轉調役男與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接收單位及原用人單位。經主管機關核定轉調之役男接收單位,應於役男報到前,與其簽訂書…
  24. 行政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得依考核結果適時調整受輔導教育者役別、需用機關或協調需用機關調整服勤單位。
  27. 行政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 第11條 服勤單位應依第九條考核表對受輔導教育者實施個別輔導、訪談、家庭訪問或陪同轉介諮商。
  28. 行政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9.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0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罰勤、禁足或申誡;必要時,得併予懲處:一、執行勤務懈怠、疏忽或延緩,情節輕微。二、言行失檢,情節輕微。三、執行勤務時,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四、處事不當,致生事故,情節輕微。五、遺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