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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條 …邊緣、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渠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應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之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2.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條 …五公分。二、長度自岸邊或船舷延長一點五公尺以上。三、兩旁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或繩柵。
  3.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8條 …之穩固安全措施者,得僅於梯之外側,加設欄柵或扶繩。岸上至船舷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之船舶,得設寬度五十五公分以上、兩旁圍以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之欄柵或繩柵之便梯,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4.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1條 甲板至艙底之高度深逾一點五公尺者,船方應於甲板與艙底間設置安全通道,供工作者從事貨艙裝卸作業。
  5.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4條 …、圍板或其他防護設備者,在未供貨物進出之作業期間,船方應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設置護蓋、安全網或其他防止墜落之設備。
  6.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1條 …船方對於露天甲板之艙口蓋板與艙口緣圍並置時,應放置整齊,堆放高度不得超過艙口緣圍之高度,且與艙口緣圍保持一公尺以上之距離,並妥為固定之。
  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二、經由施工…
  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9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前項…
  9.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0條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二、以木材構成者,…
  1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2條 …-1及CNS16079-2。二、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但鋼構組配作業得依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三、為足以涵蓋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預測路徑範圍,使用於結構物四周之安全網時,應依下列規定延伸適當…
  11.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3條 …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高度應大於三點八公尺,相鄰二錨錠點間之最大間距得採下式計算之值,其計算值超過十公尺者,以十公尺計:L=4(H-3),其中H≧3.8,且L≦10L:母索錨錠點之間…
  12.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4條 …距離開口部分、開放邊線二公尺以上。二、每隔二點五公尺以下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杆柱,杆柱之上端及其二分之一高度處,設置黃色或紅色之警示繩、帶,其最小張力強度至少二百二十五公斤以上。三、作業進行中,應禁止作業勞工跨越警示線…
  13.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7條 …平方公分,其強度應能承受直徑四十五公分、重七十五公斤之物體自高度一公尺處落下之衝擊力,其張掛方式比照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安全網規定。二、覆網下之最低點應離作業勞工工作平面三公尺以上,如其距離不足三公尺,應改以其他設施防護。…
  14.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5條 …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
  1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6條 …主對於袋裝材料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以保持穩定;一、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十層。二、至少每二層交錯一次方向。三、五層以上部分應向內退縮,以維持穩定。四、交錯方向易引起材料變質者,得以不影響穩定之方式堆放。
  1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0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
  1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1條 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
  1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8條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二、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其支撐點應有二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使其無脫落或位移之虞,踏板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
  19.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7條 …固以防止移動,並具適當之強度。三、不能構築兩層以上。四、構築高度不得高出地面或地板四公尺以上者。五、不得建於輕型懸吊式施工架之上。
  2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9條 …────────────┼────┼────┤│框式施工架(高度未滿五公尺者除外)│九│八│└─────────────────┴────┴────┘(二)應以鋼管或原木等使該施工架構築堅固。(三)以抗拉材料與抗壓材料合…
  21.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1條 …梁。二、框架與托架,應以水平牽條或鉤件等,防止水平滑動。三、高度超過二十公尺及架上載有物料者,主框架應在二公尺以下,且其間距應保持在一點八五公尺以下。
  22.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2-1條 …,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固定,以防止變位或脫落。三、高度二公尺以上構臺之覆工板等板料間隙應在三公分以下。四、構臺設置寬度應足供所需機具運轉通行之用,並依施工計畫預留起重機外伸撐座伸展及材料堆置之場地。
  23.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4條 …之傾斜度不得大於水平一.五與垂直一之比(三十五度),其開挖面高度應不超過五公尺。二、因爆破等易引起崩壞、崩塌或龜裂狀態之地層,其開挖面之傾斜度不得大於水平一與垂直一之比(四十五度),其開挖面高度應不超過二公尺。三、岩磐(…
  24.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5條 …。三、開挖出之土石應常清理,不得堆積於開挖面之上方或與開挖面高度等值之坡肩寬度範圍內。四、應有勞工安全進出作業場所之措施。五、應設置排水設備,隨時排除地面水及地下水。
  2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9條 …地面上之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使勞工同時在不同高度之地點從事作業。但已採取保護低位置工作勞工之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二、隨時清除開挖面之土石方;其有崩塌、落石之虞,應即清除、裝置防護網、防護架及作適當之擋土…
  2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7條 …事圍堰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圍堰強度應依設計施工之水位高度設計,保持適當強度。二、如高水位之水有自堰頂溢進堰內之虞時,應有清除堰內水量之設備。三、建立於緊急時能迅速警告勞工退避之緊急信號,並告知勞工。四、備有梯子、…
  2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1條 …對於模板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為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高度在七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其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先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
  2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4條 雇主以一般鋼管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高度每隔二公尺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
  29.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5條 …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二、高度超過三點五公尺者,每隔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三、可調鋼管支撐於調…
  3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7條 …型鋼之組合鋼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支柱高度超過四公尺者,應每隔四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